行政訴訟撤訴制度研究報告 ![](/liaode/images/fjie0.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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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所稱的行政訴訟撤訴,是指第一審的原告、第二審程序的上訴人、再審程序的再審申請人,在法院依法立案以後至宣告判決或其他情形下本審級訴訟程序結束之前,主動申請撤回訴訟,經法院審查並裁定準許撤訴,或者原告、上訴人、再審申請人雖無申請撤回訴訟的意思表示,但其在訴訟中的某些行為在法律上視為其不願繼續進行訴訟,法院依其默示行為,經審查後裁定按撤訴處理。本報告對行政訴訟撤訴制度進行研究,目的是為矯正不正常的行政訴訟撤訴而使其正常化提供對策。行政訴訟中的正常撤訴,是指行政訴訟撤訴制度的設計科學,當事人提出撤訴申請是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法院裁定準許撤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政訴訟中的非正常撤訴,是指行政訴訟撤訴制度的設計不科學,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不是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或者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可能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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