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合同研究 ![](/liaode/images/fjie0.gif)
市場價:440元 優惠價:370元
立刻節省:70元
《要物合同研究:對其或存或廢的思考》由蔣軍洲編著。 在19世紀以來的法典化時代,就要物合同,大陸法繫不同國家的立法者基於不同的立場采取了堅守之的擬古主義,廢除之的反歷史主義,既保留之又認可其諾成類型或預主義這三種接近不同的立法模式,並在學界引起究竟應廢除或保留它之爭。現在看來,要物合同的真正出路不是要一味廢除它,而是要使它名副其實。 傳統的要物合同要保留,因為它們本質上是無償的,保留之不僅有出於尊重法律傳統的考慮,更重要的是於此情形,當事人通常期望以交付作為終局性發生法律約束意願的表征,立法者采用此制度設計可以為當事人的意願解釋提供一種通常的判斷,以反映社會實踐層面的法律需求。但對於那些因為歷史因素仍寄居在要物合同範疇內的有償合同應剝離,因為按照社會經濟生活之所需,將它們與其他有償合同一樣設定為諾成的,纔更符合當事人的意願,並可降低此種寄居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