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死刑案件的無效辯護標準(2) ![](/liaode/images/fjie0.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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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位的改變:從迪科斯特案到羅姆佩拉案 第二節 更早:預防永遠比救濟有效 一、合理的指定程序 二、對死刑辯護律師的培訓 三、辯護行為的具體指導 第三節 更多:更多的投入纔會有更好的回報 一、工作報酬與工作量 二、專業人員配置 結論 附錄一:經典判例 一、斯特裡克蘭訴華盛頓州 Strickland v.Washington,466 U.S.668(1984) 二、威廉姆斯訴泰勒 Williams v.TayloT,529 U.S.362(2000) 三、威金斯訴史密斯 Wiggins v.Smith,539 U.S.510(2003) 四、羅姆佩拉訴賓夕法尼亞州監獄管理局 Rompillav.Beard.545 U.S.374,377(2005) 附錄二:規則指引 一、美國律協《死刑案件中辯護律師的指定與辯護表現指引(2003年修訂)》 二、美國律協《死刑案件中辯護團隊減刑職責補充指引(2008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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