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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律師實訓經典·美國法律判例故事繫列:刑事程序故事 [Crimin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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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9-768
    【優惠價】
    331-480
    【作者】 卡羅爾·S·斯泰克吳宏耀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4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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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48076
    版次:1

    商品編碼:10981663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中國律師實訓經典·美國法律判例故事繫列
    外文名稱:Criminal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2-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11

    字數:591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卡羅爾·S·斯泰克,吳宏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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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中國律師實訓經典·美國法律判例故事繫列:刑事程序故事》圖書以美國正式案例的庭審程序為素材,鮮明生動地再現了存在於律師、法官和陪審團角色中的智慧與素養。讀來栩栩如生,讀者能夠在身臨其境的精彩故事中學習到成熟精密的法律訴訟程序和技巧。

    作者簡介

    卡羅爾·s·斯泰克(Carol S.Steiker)哈佛大學法學教授。斯泰克教授曾就讀於哈佛-拉德克利夫(Harvard-Radcliffe)學院以及哈佛法學院,並在此期間擔任《哈佛法律評論》的主編。曾擔任華盛頓特區巡回上訴法院法官J·斯凱利·懷特(J.Skelly Wright)、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的書記官;之後,她擔任了公共辯護服務中心哥倫比亞區的律師,其間為很多貧困的被告人擔任辯護律師,並貫穿刑事訴訟程序始終。她從1992年開始成為哈佛法學院的一員。她於1998年至2001年期間擔任主管學術事務的副院長,目前擔任院長公共服務問題的特別顧問。斯泰克教授撰寫了許多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死刑方面的學術文章,而且近期擔任《犯罪與司法百科全書》[Encyclopeadia of Crime and Justice(2nded.Macmillan,2002)]編委會成員。她正致力於兩本書的寫作:一部是關於美國對於死刑的態度,另一部是關於刑事司法的仁慈與習俗。除了學術工作,斯泰克教授還為諸多非營利機構以及聯邦和各州立法機關擔任刑事司法方面的顧問和專家證人。

    內頁插圖

    精彩書評

    本書挑選的這些故事,大體上一半是關於警察實踐的,一半是關於審判活動的;其中,不少判例是刑事程序授課大綱中一般都會列入的判例(如,與警察實踐相關的馬普案、米蘭達案;與審判活動相關的布雷迪案、巴特森案)。同時,我也收錄了一些較少引人關注的判例(如,鮑威爾案、布裡格諾尼-龐賽案、米斯特雷塔案)。通過這些判例,我們可以借機考察以下對於理解美國刑事程序發展至關重要的主題:美國南部刑事司法活動中一度存在的種族歧視歷史、對於將種族畫像作為執法手段所施加的種種限制以及聯邦量刑指南的憲法地位等。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卡羅爾.S.斯泰克(Carol S.Steiker)

    本書關於這些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有關刑事司法制度的著名判例故事及其所處的社會、政治、法律背景的論述,刻畫了大量事實細節;其中,包括一些你在其他地方看不到的細節。而且,每一則判例的撰稿人都是該領域備受尊敬的知名學者,他們將會與你分享他們的思考與洞識。因此,本書將會成為了解美國警察實踐(即“警察與小偷”)與刑事審判(即“從保釋到監獄”)的得力助手。
    ——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前任研究員
    惠蒂爾大學法學院訪問教授魏天熙(Timothy Wehster)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鮑威爾案:最高法院直面“以法律名義進行的私刑”
    一、火車上的死亡之旅
    二、上訴代理權
    三、亞拉巴馬州最高法院
    四、聯邦最高法院
    五、發回重審
    六、重返聯邦最高法院
    七、隨後的歷史
    八、未卜的長期影響
    九、為什麼鮑威爾案和諾裡斯案會如此軟弱無力?十、訴訟活動的無形利益
    十一、勝訴的無形負面作用
    十二、結論

    第二章 馬普案:沃倫法院刑事程序“革命”的第一槍
    一、原本不屬於淫穢物品罪的淫穢物品案件
    二、歷史視角:馬普案以前調整非法證據可采性問題的規則
    三、警察與檢察官對馬普案的批評
    四、馬普案的“最初理解”
    五、沃倫之後聯邦最高法院關於該案的發展
    六、尾論

    第三章 吉迪恩案與斯特裡克蘭案:沒有兌現的諾言
    一、吉迪恩案:律師幫助權的誕生
    二、斯特裡克蘭案:律師幫助權的覆滅
    三、後果:貧窮被告人刑事辯護的現狀
    四、未來的希望之兆?

    第四章 布雷迪案:從對抗式伎倆轉向發現無辜者?
    一、對抗制刑事程序的傳統
    二、約翰·布雷迪所犯罪行
    二、供述
    四、下級法院的審判
    五、最高法院的裁決
    六、關在死囚牢裡的日子
    七、布雷迪的影響
    八、對無辜者的關注
    九、結論

    第五章 米蘭達案:一項適度但重要的法律遺產
    一、1960年以前的訊問活動與憲法實踐
    二、刑事程序革命
    三、米蘭達案的判決意見
    四、政治和判例法上的餘波
    五、米蘭達案的評價
    六、結論

    第六章 霍法案:私人領域的秘密調查人員
    一、引言
    二、人物:吉米·霍法和博比·肯尼迪
    三、“測試車隊”案
    四、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以及線人調查活動的相關法律背景
    五、霍法案以及劉易斯案:不受憲法規制的線人秘密調查行為
    六、關於霍法案的評論
    七、霍法案與卡茲案之後的線人制度
    八、結論

    第七章 卡茲案:格言的局限
    一、查利·卡茲落網
    二、奧姆斯特德案的歷史影響
    三、20世紀中葉的聯邦監聽法
    四、下級法院對卡茲的審判
    五、授權監聽的司法令狀的不確定地位
    六、卡茲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七、雙方的答辯摘要
    八、口頭辯論
    九、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
    十、卡茲案之後的電子監聽實踐
    十一、卡茲案之後,第四修正案的適用範圍
    十二、卡茲案未來的命運

    第八章 鄧肯案:巴尤地區的偏見如何導致州陪審團的聯邦調控
    一、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二、鄧肯案的遺產
    三、什麼時候應當由陪審團審判?四、什麼樣的陪審團?五、餘波
    六、結論

    第九章 特瑞案:根據低於合理根據的證據實施截停與拍身搜查的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
    一、案件介紹:麥克法登警長與街頭警察工作(street policing)
    二、案情:麥克法登案、奇爾頓案、特瑞案與卡茲案
    三、特瑞案與最高法院
    四、最高法院的評議過程(decision making)
    五、1968年特瑞案件判決意見的解讀
    六、無論成為什麼

    第十章 布裡格諾尼一龐賽案以及馬丁內斯一福爾特案:通向種族畫像之路
    一、南部邊境的風景
    二、邊境監管
    三、20世紀70年代犯罪畫像(criminal profiling)的發展
    四、邊境的法律環境
    五、布裡格諾尼一龐賽案
    六、第二個案件:馬丁內斯一福爾特案
    七、對警察維持治安活動的即刻影響
    八、種族畫像的影響
    九、尾聲

    第十一章 伯頓科歇爾案:辯訴交易與法治的倒退
    一、案件
    二、最高法院的判決
    三、後續

    第十二章 巴特森案:無因回避的合憲性質疑
    一、從斯溫案到巴特森案:尋求工具
    二、鄧肯案、泰勒案與第六修正案的興起
    三、將適當社區代表分析適用於小陪審團
    四、巴特森案浮出水面
    五、巴特森案的法庭審理
    六、從巴特森案到斯溫案--權利和救濟的問題

    第十三章 薩萊諾案:管制性羈押的合憲性
    一、保釋的歷史背景
    二、薩萊諾案的背景
    三、大都會懲教中心
    四、上訴法院
    五、聯邦最高法院
    六、反對意見
    七、針對本案判決的批評
    八、後續發展
    九、後911時代

    第十四章 米斯特雷塔案:憲法與量刑指南
    一、約翰·米斯特雷塔的量刑過程
    二、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中的當事人和非當事人
    三、量刑指南帶來的變化
    四、米斯特雷塔案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
    五、未解決的權力分立問題
    六、新篇章:布克案
    撰稿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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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然而,無辜者,並不是刑事程序的技術性次要問題,而是刑事程序的基石。司法制度不但要努力將有罪之人繩之以法,而且還要開釋無辜之人。如果司法制度錯誤地將一個人定罪,就將產生嚴重的司法不公,而且使得真正有罪之人逍遙法外實施更多的犯罪。正當程序並不僅僅在於懲罰那些說謊或者誤導陪審團的控方。布雷迪規則不關注控方的主觀惡意或者詭計,而是將注意力轉向了被告人的清白上來。現在,控方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以便陪審團可以辨別事實的真相。
    而且,布雷迪規則並沒有使被告人逍遙法外。它最多隻是要求重新審判,在新的審判中,控方還有機會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人有罪。而且,在布雷迪案中,重新進行的量刑程序不可能使得布雷迪或者博布裡特被無罪釋放。兩人最多也就是期望避免死刑判決,改獲終身監禁刑。對於謀殺而言,布雷迪並不是無辜的,但是他似乎可以宣稱其所實施的謀殺行為並沒有惡劣到需要判處死刑的程度。在20世紀60年代,司法和大眾的風向標都是反對死刑的。一些州取消了死刑,而且調查顯示當時隻有一少部分美國人贊成死刑。法院對死刑的審查遠比其他刑罰要嚴格得多,並且暫停了許多死刑的執行。由於這些因素的影響,1965年,死刑的執行量降到了單數,這距最高法院裁決布雷迪案還不到兩年。
    即使是在今天,無辜之人仍對刑事程序的轉變具有潛在影響。DNA檢測已經記錄下了對無辜之人的諸多錯誤定罪。因此,伊利諾伊州政府暫停死刑執行並且後來將所有死刑判決都予以改判。而且,學者已經強調了訊問和辨認程序中的不足,立法機關已經考慮了加大對辯護律師的資金投入。盡管人身保護令審查的範圍越來越窄,證明無辜的強有力的證據仍然可以打開通往法院或者贏得執行赦免的大門。
    如果布雷迪判例被認真對待,這將預示著一個重大轉變:從對抗制傳統轉向關注無辜之人。然而,這一重大轉變從未發生,因為布雷迪案的重要特征以及我們的對抗制體制,限制了布雷迪判例對審判的影響。本章餘下部分將分析限制布雷迪判例實行的五個基本制度特征。第一,盡管布雷迪判例努力追求正義,但從根本上說,檢察官和警察仍然是對抗中的一方。第二,布雷迪規則的執行機制很薄弱。由於它要求對抗的雙方當事人從自己的文件材料中為對方尋找材料,所以違反布雷迪規則的事件很少被發現。當違規事件在審判過去很久後浮出水面時,法官不願意撤銷裁決,指令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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