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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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研究》從歷史和現實兩個維度,梳理出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面臨的11大主要法律問題。歷史證明,促進國際金融中心形成與發展的法律不在於一味地寬松與嚴格,而在於適應性。在金融立法屬於中央事權的背景下,將中央立法中涉及金融機構準入和金融業務準入的事項交由上海人大和上海政府制定相關實施辦法,能很好地解決法律的適應性問題。相對於金融監管體制而言,金融監管治理對於金融穩定和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更為重要,國家層面對金融監管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缺漏的完善顯得尤為迫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目標之一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我國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基於貨幣穩定的宏觀審慎監管制度,涵蓋跨行業、跨周期和跨國境資本流動三個方面。長期以來,我國監管機構和立法對機構準入和產品準入采取了嚴格監管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作為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金融中心所必備的金融機構總部數量和金融產品數量。為此,有必要降低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準入門檻,並允許在上海注冊的金融機構從事綜合經營,這就需要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和針對繫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認定、監管和跨境有序處置的法律制度。缺乏保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法律規則,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不發達的一個原因。明確交易、結算、清算過程中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建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恢復與處置計劃有助於提高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穩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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