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性規制的路徑選擇 行政規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規制 ![](/liaode/images/fjie0.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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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規制是相對於經濟性規制而言的,其三大核心議題包括環境、健康和安全規制。規制性立法的設計一方面需要通過成本—收益權衡,選擇社會更好的規制標準;另一方面還必須決定由誰(行政還是司法)來實施該標準。對此問題的回答,實際上形成了社會性規制的兩條路徑——行政規制和司法控制。二者的作用原理和實施工具雖然迥異,但卻立足於共同的規制目標,這為路徑選擇奠定了基礎。在實施層面上,兩條規制路徑的實施成本就像物理世界的摩擦力一樣,嚴重阻礙了實際規制效果。在此情境下,規制路徑的選擇,取決於誰能“以更低的成本建設更安全的社會”?但比較研究發現,兩條路徑分別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相對優勢。這同時也意味著,沒有誰在特定規制領域中具有絕對優勢。所謂的路徑選擇,隻能是兩種不完善事物間的“次優選擇”。但令人欣慰的是,兩條規制路徑又具有優勢互補性的特點,這為路徑選擇提供了第三條道路——合作規制。中國法順應潮流,選擇了合作規制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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