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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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然而,訴訟中關於舉證問題十分復雜,不是這個原則能簡單概括的。龔大春著的《舉證責任新論——控制者自證其當原則》,書中的邏輯起點是司法實踐,是出於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作者認為證據的本質是信息,也初步論證了行為與證據的關繫,認為行為和行為對像的控制者一定是證據的控制者,並提出了行為領域的概念。在此基礎上,作者得出了行為或行為對像的控制者應當證明其行為的正當性的初步結論,認為這應該是舉證責在分配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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