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百問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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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展,以及受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多種制度的綜合作用影響,原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因此,啟動對該條例的修改工作。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幅度大。《條例》由原來的38條增加到56條,除原條例中涉及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期限和考核評議追責等兩條沒有改動,還增加了許多新的條款。總結吸納多項現有制度。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文件中規定並已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多項規定直接納入《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信息公開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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