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共犯的二重性/刑事法學博士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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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論中,“共犯”一詞有兩重含義:一是作為與單獨犯罪相對應的共同犯罪這一形態的簡稱;二是對實施共同犯罪之人即共犯人(者)的簡稱。後一種意義所講的“共犯”一般又可分為廣義共犯和狹義共犯。其中,廣義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以及幫助犯;狹義共犯則一般僅指與共同正犯相對的教唆犯與幫助犯。本文就采“狹義共犯”之內涵(為行文方便,以下簡稱“共犯”)。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論中“最黑暗而混亂”的“絕望”之章。總的來講,共同犯罪問題的核心也可以說是難點就在於正確揭示共犯的屬性,從而合理解決教唆和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人的罪責根據。本文以重新解讀“行為”理論作為切人點,從新的視角重新詮釋“共同犯罪行為”,進而揭示出共犯的屬性,解決教唆、幫助者的行為基礎和罪責根據。本文核心雖然在於更為合理解決共犯的獨立行為基礎和罪責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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