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社會數據與立法選擇:大數據時代數據治理的法治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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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選擇公共物品的理論和分析框架,集中研究了三個主題:一是論證個人數據的公共物品屬性。本書的研究表明,個人數據具有明顯的公共物品屬性,缺乏可以表彰權利人自由意志的可控實體,不具有作為權利客體的資格,個人數據權利因為客體的缺失而難以成立。二是以歐美立法為例,檢討既有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制度。本書的研究顯示,歐洲和美國的個人數據保護模式雖然法理背景和規範工具具有根本差異,但在授予個人對數據的私法權利方面並無不同,這種“賦權”方式違背了個人數據的屬性,權利人難以實現“同意”和“自決”,而企業難以實現自律,不足以構建保護個人隱私安全的屏障,不能促進個人數據的積極利用,並有礙於數據的共享和交換。三是構建個人數據治理模型。本書立足於個人數據的公共物品屬性,嘗試構建能夠規範個人、企業和公共部門三方行為的治理模型。根據該模型,本書主張我國個人數據保護立法應當擺脫“私人權利一保護”的路徑依賴,轉而遵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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