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權、警察權與檢察權的結構之維 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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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體制的確立,意味著作為反腐敗專職機關的監察機關,與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平級登臺。作為國家和黨的核心政治機關,警察、檢察和監察三機關通過維護法律秩序,實現了國家和黨的社會治理職能。但三種權力行使過程中不是接近平行的,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學術界和實務界對監察體制的相關內容開展了廣泛的研究,對監察權、檢察權、警察權的結構、維度、關繫等進行全方位探索、討論。三權既有交叉,又具有不同的含義和適用範圍,如何科學處理三權關繫是實踐應用面臨的問題。 基於此,本書試圖從結構之維的角度,在對現行結構主義思想和權力監督制衡理論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對我國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和司法體制改革的基本精神闡釋,提出在審前程序中建構一個科學的、規範的、繫統的三權(監察權、警察權、檢察權)監督制衡體繫。根據我國的國情社情和司法實踐,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前權力制約監督機制,寄希望於狹義的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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