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導言:現代大學制度建構中的法律缺失與法制建設
●一現代大學體制性障礙的消解需要法治的支撐
●二探尋現代大學制度法律重構的意義
●三現代大學制度法律重構中的相關問題研究現狀
●(一)關於"大學"
●(二)關於"制度"
●(三)關於"大學制度"
●(四)關於"現代大學制度"
●(五)關於"法理學視野中的現代大學制度"
●(六)已有研究空間
●四研究現代大學制度法律重構的思路與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以制度建設為中心:制度之於現代大學的適切性
●一制度之於現代大學的必要性
●二制度之於現代大學的重要性
●三制度之於現代大學的有效性
●四制度之於現代大學的可行性
●第三章歷史的視角:現代大學制度生成與……
在我國,雖沒有大學自治的傳統,但有與大學自治相對應的辦學自主權,即高等學校所行使的自主權力。依照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等學校有如下自主權:"1.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繫科招生比例。2.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3.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訂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4.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5.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6.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