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篇1.在哪些經濟合同中可以使用擔保?/2.什麼是反擔保?/3.什麼是主合同,什麼是從屬合同?/4.什麼是保證和保證人?/5.哪些機構不能作為保證人?/6.兩個以上的擔保人,該如何處理?/7.該如何簽訂保證合同和確定保證方式?/8.保證的方式有哪些?/9.什麼是保證的抗辯權?/10.保證的擔保範圍有多大?/11.如果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的,擔保人的效力受影響嗎?/12.銀行與借款人如果修改貸款條件、修改主合同,擔保合同如果不改,可以嗎?/13.如何約定擔保的期限?/1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的擔保責任如何確定?/1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能否簽訂擔保合同?/16.什麼是抵押和抵押物?如何處理與企業破產的關繫?/17.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抵押處理?/18.抵押的財產可以再次抵押嗎?/19.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土地該如何處理?/20.哪些財產不可以作抵押?/21.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的關繫是什麼?/22.抵押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23.什麼是抵押登記?/24.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哪些文件或者其復印件?/25.抵押擔保的範圍是什麼?/26.已出租的財產是否可以作為抵押?/27.抵押的房產是否可以進行轉讓和出售?/28.抵押物可以單獨轉讓嗎?/29.抵押權如何實現?/30.土地上新增的房屋是否屬於抵押物?/31.劃撥的土地是否可以辦理抵押?/32.第三人以自己的房產為借款人在銀行的貸款提供抵押,銀行拍賣房產後,第三人是否有權利向借款人追償?/33.什麼是優選額抵押?/34.借款合同可以附優選額抵押合同嗎?/35.什麼是動產質押?/36.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37.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哪些?/38.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該如何處理?/39.什麼是權利質押?/40.票據質押是否存在風險,如果出現票據不兌付的情況怎麼辦?/41.質押物的期限是否必須晚於貸款的期限?/42.股票可以作為質押物嗎?/43.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作為質押物嗎?/44.權利質押了,權利憑證還可以轉讓嗎?/45.什麼是留置?對銀行意味著什麼?/46.什麼是合同中的定金?/47.什麼是不動產,都包括哪些?/48.保證合同必須簽訂銀行與擔保人的書面合同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嗎?/49.如果處置抵押物、質物等,可以采取較低的價格變現嗎?/50.對於企業破產有何規定?/第二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篇1.什麼是物權?/2.什麼是不動產登記?/3.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是如何規定的?/4.什麼是動產的交付規定?/5.質押物產生的孳息歸企業,還是歸銀行?/6.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如何辦理?/7.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辦理抵押,如何規定?/8.房產抵押貸款項下,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了,如何保障銀行債權?/9.什麼是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10.什麼是擔保物權?/11.什麼是一般抵押權?/12.已經出租的財產是否可以辦理抵押?/13.什麼是優選額抵押權?/14.什麼是動產質權?/15.什麼是權利質權,哪些權利憑證可以作為質押物?/附件文本【附件1】保證合同/【附件2】優選額保證合同/【附件3】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附件4】法人客戶按揭貸款借款合同/【附件5】優選額股權反擔保合同/【附件6】優選額反擔保合同/【附件7】綜合授信協議/【附件8】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附件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附件10】規範查封扣押凍結秩序依法保護執行當事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執行相關司法解釋答本網記者問/【附件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附件12】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附件13】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立金培訓中心名言/立金銀行培訓中心培訓記事(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