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8年《維也納公約》第一次將涉毒洗錢入罪以來,世界各國相繼加入了一場規模浩大的反洗錢運動,以“預防監管、刑事立法、國際協作”為三大基石的全球反洗錢網絡已然逐步形成。洗錢的嚴重危害被視為洗錢犯罪化的根本因由,國際公約亦被視為洗錢犯罪化的基本遵循。然而,將洗錢入罪簡單歸因於嚴重的社會危害,實則掩蓋了洗錢犯罪化與沒收犯罪所得之間的緊密關聯;將洗錢犯罪化路徑聚焦於公約義務之履行,亦多少忽略了國際組織對國內立法的潛在制約;而對前兩方面問題的認知不足,又難免導致對相關立法統一的追尋流於“形式“而難以發揮洗錢犯罪化的真正價值。基於此,本論著試圖從洗錢犯罪化之作用根本入手,輔以對國際社會影響國內反洗錢立法具體方式之探究,揭示洗錢犯罪化應對贓款跨境流轉問題、服務協同追贓之當代價值導向。在此基礎之上,對我國洗錢犯罪化之具體問題與困境進行深入探討,並進一步為相關沒收立法之構建提供參考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