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司法文庫 論環境公益損害救濟:從“公地悲劇”到“公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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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損害具有時空影響廣、主體不特定和因果關繫復雜的特點,需要專門法律制度進行救濟。當前中國環境公益損害救濟制度有以下缺陷:(1)在憲法選擇規則層面,環境權內容及公眾參與範圍不清、國家環保責任不明、司法權對行政權監督不力;(2)在集體選擇規則層面,救濟渠道不暢、部門管理衝突、知情權保障不夠;(3)在日常操作規則層面,損害後果評估難、因果關繫查明難和各部門協調難。傅劍清著的這本《論環境公益損害救濟——從公地悲劇到公地救濟》將法學之公共信托、環境權、代際公平理論與社會經濟學的制度成本分析、集體行為分析研究成果結合,探索建立新型環境公益救濟法律體繫。建議宏觀上從增加制度供給、提高可信承諾和完善有效監督三個方面進行頂層設計;微觀上將環境權、公眾參與、環境合作、環境協議、環境強制保險和設立環境法院等制度措施進行有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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