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標的物不適約研究 ![](/liaode/images/fjie0.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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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騰著的《買賣標的物不適約研究》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的是基本分析工具的轉換,物的不適約和物的適約義務是買賣合同法領域的現代分析範疇,兩者可以逐漸取代物的瑕疵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成為有效確定合同義務內容的工具。本書第四章從立法論出發,基於維護買賣雙方利益平衡的視角,提出違約方在滿足嚴格條件時應當有“違約補救權”,以中止受損害方與之相抵觸的救濟主張的效力。本書第五章探討了受損害方救濟權利的體繫定位,對於拒絕受領權、拒絕接受權與繼續履行請求權的關繫,應當從體繫標準加以考察,不論在解釋論上還是在立法論上都不應贊同構造類似英美法拒絕權的制度;對於減價、退貨,應結合我國實在法體繫和司法實踐作出恰當的定位。本書第六章和第七章深入研究檢驗期間和通知期間制度,買受人的瑕疵檢驗義務和通知義務主要是適用於商事貨物買賣的制度,《合同法》對於檢驗期間、通知期間與質量保證期之間關繫的處理不太成功,有必要重新思考是否、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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