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梅鎮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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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向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先生以其深厚的理論功底,開闊的學術視野,成為我國廣義國際經濟法的創始人。他旗幟鮮明地提出,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主張。先生認為:“無論從國際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必然趨勢,無論從國際經濟法本身的特點,國際經濟法已成為法學體繫中一門獨立的學科。包括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形成的統一的國際經濟法規範體繫,決不是人為的糅合,而是國際經濟關繫中跨國活動相互聯繫的統一國際社會經濟現像在法律上非客觀反映,其中無論國際法規範或國內法規範,隻不過反映這一統一國際經濟關繫的不同側面而已。傳統法學分科論的弱點,就是忽視了調整這一統一經濟現像的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內在聯繫,把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局限於某一分科,認為僅僅屬於國際公法的範疇,甚至稱之為‘經濟的國際法’,排除國內法的適用,這無異把本來屬於統一的國際經濟關繫中互有聯繫的兩個部分,人為地加以割裂,其結果必將導致理論上的混亂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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