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等歐盟主要國家水與垃圾處理設施的可持續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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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不同國家市政設施管理的不同發展階段均有不同的模式,但總的趨勢是,各個國家越來越強化政府對水與垃圾設施的所有權,而僅把經營權市場化。歐盟《水框架法令》導言中說:“水不是一種商品,而是遺產,必須受到保護”。歐盟150多年水與垃圾行業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必須堅持政府對水與垃圾設施的所有權控制權,纔能實現“政府提供”與“普遍服務”。 本書全央總結了歐盟水與垃圾行業發展的經驗,總結分析了法國、德國、尤其重點分析了荷蘭水與垃圾行業管理的模式及實踐,如政府所有、按商業法則運營的荷蘭公有水務公司模式,法國水務租賃與特許經營模式;垃圾收信繫統(DSD)、法國垃圾“綠點”標識繫統等。同時也對這些國家水與垃圾行業的多個方面進行了總結和分析:包括職責明確且事權清晰的管理體制,鏈式的可持續管理的政策法規體繫,堅持全成本回收的稅費體繫,適用性強且分不同層次的技術標準體繫,公眾參與且標杆激勵的運營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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