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我國動產擔保物權法的立法進程
節 《大清民律草案》《中華民國民法典》之擔保物權法
一、《大清民律草案》之擔保物權
二、《中華民國民法典》之擔保物權
第二節 《擔保法》之擔保物權
第三節 《物權法》之擔保物權
一、關於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形在”
二、關於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新發展”
三、關於我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神移”
第四節 我國臺灣地區“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動產擔保
第五節 抵押權概念的演變及其法體繫效應——擔保物權法制進程中“舞動的靈魂”
一、抵押權即不動產抵押權及其體繫效應
二、抵押權即不動產與有限動產抵押權及其體繫效應
三、抵押權即不動產抵押與極限動產抵押權及其法體繫效應
四、抵押權概念演變的實質及其體繫效應趨向
第二章 我國動產擔保物權法的缺陷
節 橫向結構缺陷
一、什麼是動產擔保物權法的橫向結構
二、動產擔保物權法的橫向結構缺陷
第二節 縱向結構缺陷
一、什麼是動產擔保物權法的縱向結構
二、動產擔保物權法的縱向結構缺陷
第三節 靜態規範缺陷
一、什麼是動產擔保物權法的靜態規範
二、動產擔保物權法的靜態規範缺陷
第四節 動態規範缺陷
一、什麼是動產擔保物權法的動態規範
二、擔保物權法動態規範的缺陷
第五節 擔保物權緣何就可以自由——對“物權法定”古老神話的顛覆
一、問題的提出
二、物權法定之宏觀敘事
三、物權法定之微觀求證
四、結語
第三章 我國動產擔保物權法的編纂進路
節 自然演進的編纂進路
第二節 理性建構的編纂進路
一、構建新的“精神氣質”
二、構建新的結構體繫
三、構建新的規範內容
第三節 比較法視野的編纂進路
第四節 比較可選的編纂進路
一、我國動產擔保物權法編纂進路選擇的時代背景
二、我國動產擔保物權法編纂進路選擇的樣式表達
第五節 動產擔保物權統一登記制度的法體繫效應——“牆內開花,牆外溢香”
一、動產擔保物權統一登記制度建立的內在法制度邏輯需求——提升制度經濟效益
二、建立動產擔保物權統一登記制度的外溢法體繫效應——“權利質權”章節的消失
三、建立動產擔保物權統一登記制度的外溢法體繫效應——擔保物權類型自由約定
四、筆者的主張
第四章 化動產擔保物權法制
化動產擔保權物法制的形成與影響
化動產擔保物權法制的形成
化動產擔保物權法制之影響
第二化動產擔保物權法的體繫結構
一、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的結構體繫
二、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次序
三、擔保物權的執行
四、我國擔保物權法隱含的結構體繫
第三化動產擔保物權法制的制度優勢
化概念體繫的啟用擴大了適用範圍
二、避化動產擔保物權法制的結構體繫缺陷
三、少了地域特色,便於在全世界範圍內推廣、移植
第四化動產擔保物權法的立法選擇
化動產擔保物權法的理論基礎
化動產擔保物權法的現實基礎
化動產擔保權法的歷史機遇
第五節 “擔保物所有權之歸屬無關緊要”——對“非典型擔保物權”的識別術
一、“擔保物所有權之歸屬無關緊要”之由來
二、“擔保物所有權之歸屬無關緊要”與“讓與擔保”的取舍
三、“擔保物所有權之歸屬無關緊要”與我國擔保物權立法完善
四、結語
第五章 留置權編纂問題研究
節 留置權制度的發展
一、留置權的類型
二、留置權的特性
三、物權性留置權於其他類似權利的區別
第二節 留置權的取得條件
一、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二、留置權取得的消極要件
第三節 留置權的適用範圍
一、留置權立法體例及適用範圍考察
二、我國現有留置權制度的特點及其“殺傷力”表現
三、我國物權立法對留置權適用範圍的應然設計
四、餘論
第四節 留置權的特殊消滅原因
一、關於留置權的立法體例及物權的留置權性質
二、探討物權的留置權特殊消滅原因的理論基礎
三、物權的留置權三個特殊消滅原因的重新審視和界定
四、結語
第五節 某類擔保物權緣何具有超級優先權——擔保物權法中的“巨無霸”
一、購買價款超級優先權
二、建設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權
三、留置權超級優先權
第六章 結束語——我國意定動產擔保物權法編纂建議
一、意定動產擔保物權法編纂的理論依據——動產抵押權機械植入引致的法體繫混亂
二、意定動產擔保物權法編纂的路徑選擇——化熱潮和化路徑
三、編纂技術方案——宏觀體繫設計與微觀技術操作
四、對立法建議草案的簡短說明
後記
內容簡介
擔保物權法的“結構模式”與“規範表達”,高度概括了擔保物權法制的發展樣態:德國、日本的不動產擔保物權法呈現出結構模式”規範表達”的樣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動產擔保交易法”呈現出結構模式”規範表達”的樣態;我國《擔保法》、《物權法》、民法典的動產擔保物權法呈現出結構模式”規範表達”的樣態等。不同名稱及類型的不動產擔保物權與動產擔保物權內容的同一性,以及任何意定擔保物權都有九個方面的規範群(定義、擔保物、擔保合同,擔保物權設立、公示、效力、受償次序、實現、消滅等),決定了意定擔保物權均應實規範表達”。擔保物權法的樣態歷史與比較研究表明結構模式裡,既可以規範表達,也可以規範表達規範表達的結構性立法缺陷已如我國動產物權立法所呈現的那樣;結構模式裡,則必然規範表達。本書通過研究動產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