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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地方出租汽車管理法規彙編 是否是套裝:否 書名:地方出租汽車管理法規彙編 地方出租汽車管理法規彙編 代碼:36 出版社名稱: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1年05月 作者: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 編者: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 開本:16 ISBN編號:9787114090264
" 地方出租汽車管理法規彙編 作 者: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 著作 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 編者 定 價:36 出 版 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頁 數:259 裝 幀:平裝 ISBN:9787114090264 ●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湖北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陝西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 ●石家莊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福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海口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西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烏魯木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大連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內容簡介 《地方出租汽車管理法規彙編》收集了北京、天津等6個省(直轄市)和19個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現行有效的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或辦法,可供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參考閱讀。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者居民身份證明; (二)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三)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中標人應當自領取中標確認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中標確認書和經營有償使用費繳費證明等有關材料,到組織招投標活動的市、縣(區)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領取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件。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件核準的經營期限和營運區域內營運。 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領取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件的企業和個人,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後,方可營業。 第十...... "![](http://img.alicdn.com/imgextra/i3/2455124912/TB1Iz9De3vD8KJjSsplXXaIEFXa_!!0-item_pi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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