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一、我國檢察官相對獨立的內在必然性和現實必要性
●二、檢察官相對獨立的域外考察
●三、我國檢察官相對獨立的特點和主要內容
●四、檢察官相對獨立的相關問題
●章我國檢察官主體地位的歷史反思
●節我國檢察官地位的歷史變遷
●一、清未檢察官的地位
●二、民國政府時期檢察官的地位
●三、革命根據地政權中檢察官的地位
●四、新中國成立初期檢察官的地位
●第二節當代中國檢察官地位的現狀與問題
●一、檢察長負責制下的檢察官
●二、行政化業務工作機制中的檢察官
●三、樹立檢察官主體地位的三重障礙
●第三節逐步樹立檢察官的主體地位
●一、樹立檢察官主體地位的過渡性制度安排:主任檢察官
●二、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推進與檢察官主體地位的提升
●三、確立檢察官主體地位的三項措施
●第二章檢察官相對獨立的比較考察......
內容簡介
法學界一般認為,“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中的“獨立”,是指人民檢察院作為整體的獨立,而非檢察官獨立。但實際上,檢察官相對獨立具有檢察制度內在的必然性和現實的必要性:它是人民檢察院整體獨立的基礎,是“檢察一體”的前提和防止“檢察一體”弊端的重要措施,是檢察官法律地位、活動原則、司法規律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檢察官相對獨立是依法獨立,是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和“檢察一體”下的獨立,是“獨立”與“受制”的有機統一。
《檢察官相對獨立性研究》由朱孝清、謝鵬程、鄧思清、萬毅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