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思遠,畢業於清華大學法學院,先後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現為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證券部合伙人;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合規、證券訴訟和商事訴訟、仲裁,擅長辦理內幕交易、信息披露違法、欺詐上市、操縱證券市場、違規增減持等行政處罰案件和證券欺詐民事賠償案件;執業期間,曾辦理光大證券“烏龍指”內幕交易、風神輪胎信息披露違法、恆康醫療操縱市場、方正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等60餘件證券類案件,並為中信證券、蘇寧雲商、畢馬威、景林資產提供證券合規服務。此外,劉思遠律師還擅長處理公司類糾紛,包括公司控制權爭奪、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上市公司和PE業績對賭糾紛等,是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努力理解監管邏輯,恪守私募合規義務(代前言)秦子甲一截至2017年年末,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為53.;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資產規模突破了1,達到11.10萬億,這無論如何不是一個小數。上述資產管理規模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40年來的偉大成就,中國人民實實在在地富裕了起來,進入了新時代。由此,也衍生出一個蓬勃發展中的資產管理行業,圍繞著國內外資本市場,受人之托,廣泛配置資產——把分散的資金聚沙成塔,進一步投資於未來,推動社會經濟文化的向上升級和向前發展——也力爭為客戶帶來財富上的保值增值。這是一個經濟良性發展的閉環。但“閉”環不能有邏輯鏈上的缺陷。上述鏈條中可能較明顯的邏輯瑕疵是,資產管理業者——不僅僅是資產管理人,這一般是法人;更應指向一個個資產管理行業的從業者、自然人——其職業道德不勝任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