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導論
●章公私合作的理論依據及演進歷程
●節公私合作的內涵
●第二節公私合作的理論依據
●第三節公私合作的演進歷程
●第二章公私合作的行政法行為形式
●節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理論
●第二節公私合作主要法律形式——行政契約
●第三節公私合作法律形式之補充——私法契約
●第四節非正式行政行為
●第五節公私合作行為形式的行政法實證分析
●——以“治安承包”為中心考察
●第三章公私合作的行政法規制
●節公私合作行政法規制的必要性
●第二節我國公私合作的行政法規制
●第三節我國公私合作的行政法規制的實證分析
●——以特許經營為中心考察
●第四章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的變化與革新
●節公私合作推動了行政法與私法融合......
內容簡介
本書透過公私合作的視角,嘗試運用行政法學的基本原理、行政學、政治學和經濟學等學科的有關知識,采取比較、實證等研究方法,研究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的變化與革新,建構適應公私合作發展需要的行政法基本制度。
6.特許經營合同適用的法律規則。借鋻《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優選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受案範圍的規定,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下列14類行政合同案件: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與當事人簽訂的和解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政府特許經營合同;公產承包合同;公務委托合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資產出售合同;公益捐贈合同;行政獎勵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政策信貸合同;科研合同;行政征用補償合同。從我國行政實踐中可以看出,政府特許經營合同的糾紛解決適用行政法規則,當私人不服特許經營合同行為時,則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因此,從特許經營合同的諸多因素看,特許經營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和普通民事合同有所不同,所以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屬性應界定為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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