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國公立高校辦學自主權與國家監督》探討公立大學辦學自主權與國家監督的問題,首先需要了解大學辦學自主權從何而來?為何能夠行使行政權力(或稱為公權力)?公立高校具有怎樣的法律地位?圍繞這些問題並結合學者們提出了的*單位法人說(本質是授權說)、準政府組織說、公務法人說和公法人說等觀點,提出運用重要性理論下的法律保留原則是解析立法監督權與辦學自主權、行政監督權界限的方法。
二、高校事項法律保留的範圍
大學自治與國家立法權間,應該是憲法層次的分權關繫,不是法律層次的授權關繫。申言之,大學自治既然是為學術自由與學習自由而存在的制度性權利,大學與國家之間的關繫就應該是類似於人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繫,大學不必然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可以類比的是,地方自治團體可以在法律沒有事先授權的情形下訂立自治法規,規範其與人民之間的關繫。此時,地方自治法規相當於法律保留原則的“法律”,而不必以國家(中央)的法律為依據或媒介。
將高校事項納入法律保留的範圍,與一般的社會生活不同的是,它必須尊重大學自治的核心內容,這一點與地方自治面對法律保留的情況類似。如果無視或忽略,都會導致大學自治的內涵被有效架空,大學自治從此名存實亡。對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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