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章公司訴訟之基礎——利益衝突的司法調整
●一、公司的多重利益衝突格局
●二、利益衝突事前化解機制
●三、公司訴訟的價值分析
●第二章公司訴訟之功能和原則——司法干預與自治
●一、公司訴訟的功能
●二、公司訴訟的原則
●第三章股東間協議的司法審查——認真對待公司法
●一、中國式“協議替代治理”現像
●二、股東間協議的中國式司法審查
●三、股東間協議司法審查的公司法視角
●四、不同類型的公司法規制
●第四章股東派生訴訟——保障程序公正
●一、股東派生訴訟的起源及演進探究
●二、福斯規則的有機組成部分
●三、對福斯規則合理性以及缺陷的審視——兼論其例外
●四、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五、派生訴訟與直接訴訟
●六、派生訴訟與代表訴訟......
內容簡介
近年來涉及公司訴訟的案件日趨增加,司法實踐中也呈現出諸多的理論困惑和實務問題,而對公司司法的規定與現實需要之間形成的衝突,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接近予以解決。陳群峰編著的這本《審判視野下的公司訴訟研究》嘗試從利益衡平之角度,立足於對*國司法實踐的考察,試圖對我國公司司法進行反思,以期為公司法的立法與司法完善發揮積極的作用。
前言
利益衝突, 始終是法律面臨的*主要的問題。法律是平衡和協調利益衝突的社會控制工具,也是協調現實利益關繫的利益平衡機制。利益衝突無處不在,公司也不例外。現代公司作為股東投資經營的工具,同時也是諸利益主體之間發生各種法律關繫的集合體,更是諸利益主體之間利益博弈和平衡的舞臺。從靜態層面看,它是諸利益主化的權利集合,而從動態層面看,它又是諸利益主體之間利益博弈的法律過程。 參見錢衛清:《公司訴訟——公司訴訟救濟方式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頁。因為諸利益主體本著追求自身利益*大化的目標參與到各種法律關繫中來,根據經濟學理性自利的假設,“自利”是指人所具有的趨利避害的本性會驅使人們去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行為選擇,自然會追求自身利益*大化;“理性” 是指人們會理性地判斷自己的行為,以*低的成本去實現自身利益*大化。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