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在規範分析和制度構建層面闡釋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並在規範解釋的意義上闡釋相關理論與規範之間的關繫、規範適用範圍以及在實體法律制度構建中的意義。在公法權利救濟制度體繫中,行政訴訟制度無疑為核心制度,行政復議制度亦具有獨立的制度功能,而憲法訴訟制度和國家責任制度則起到了重要的彌補漏洞的作用。通過以《德國基本法》靠前9條第4款為核。的規範體繫,構建以行政訴訟制度為主體的公法權利救濟制度.以盡可能法律化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繫,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建設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國家的基本思路。
在行政訴訟中,實體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原則上與民事訴訟一致,即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由該事實的受益方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原則上對於設定權利的事實,由該事實的主張方舉證;對於阻礙權利形成或消滅權利存在的事實,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而何為設定權利的事實、阻礙權利形成或消滅權利存在的事實,則應依據實體法確定。但是,在行政訴訟中,實體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的確定比民事訴訟更為復雜。因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所不相同的是,行政訴訟中的雙方並非“勢均力敵”。因此,在確定實體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時,要充分考慮到應對行政訴訟中的這種“力量懸殊”來予以彌補。③
行政訴訟中實體意義上的舉證責任首先取決於訴訟是否為撤銷之訴。如果涉及的是撤銷之訴,那麼通常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實體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因為行政機關在作出被訴的干涉......
在行政訴訟中,實體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原則上與民事訴訟一致,即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由該事實的受益方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原則上對於設定權利的事實,由該事實的主張方舉證;對於阻礙權利形成或消滅權利存在的事實,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而何為設定權利的事實、阻礙權利形成或消滅權利存在的事實,則應依據實體法確定。但是,在行政訴訟中,實體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的確定比民事訴訟更為復雜。因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所不相同的是,行政訴訟中的雙方並非“勢均力敵”。因此,在確定實體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時,要充分考慮到應對行政訴訟中的這種“力量懸殊”來予以彌補。③
行政訴訟中實體意義上的舉證責任首先取決於訴訟是否為撤銷之訴。如果涉及的是撤銷之訴,那麼通常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實體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因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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