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的理論目標主要在於澄清人們對當今兩大法繫證據制度和訴訟制度優劣的不當認識,作者認為兩者都屬現代型法律制度,各有千秋。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本書設定了三個子論題。子論題之一旨在揭示兩大法繫的證據調查程序與其訴訟程序和實體法之間的對應性;子論題之二論證證據的概念模式與訴訟模式和實體法模式之間的同構性;子論題之三揭示證明責任與訴訟程序和實體法之間的內在關聯。本書豐富和深化了我國的證據法理論,對我國的訴訟制度改革亦有著一定的參考和指導價值。
前言
本書的寫作醞釀已久,其起因主要是,在博士論文的寫作和之後的進一步研究中,尤其是5年前撰寫證據的概念一文時,筆者開始覺得國內學界對兩大法繫的證據制度乃至訴訟制度的認識存在一些偏誤——有的還較為嚴重,於是便萌發了通過對兩大法繫的證據制度(主要是民事證據制度)進行比較以澄清這些誤讀的想法。此後,筆者開始有計劃地開展研究工作。但由於筆者的學養不濟、研究內容的基礎性以及個人興趣的轉移等原因,研究工作進展緩慢,為應付科研考核及囿於書籍篇幅的限制,不得已筆者一再砍掉一些原先計劃好的研究內容,如“證據的種類”“法院的訴訟指揮權”“刑事證據調查請求權”以及“民事證據調查論綱”等,最後剩下現在的5篇論文。雖說作了較大刪減,但自己當初擬定的核心研究內容大部分還是得以完成。
本書的總體性理論目標主要在於澄清人們對當今兩大法繫證據制度和訴訟制度優劣的不當認識,認為二者同屬現代型訴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