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結合域外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與我國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針對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在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問題上認識模糊的現狀,從法人格否認規則的價值導向入手,緊密圍繞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的現存問題,分別從直索責任性質、直索責任限度這兩個角度分析直索責任邊界現存問題的成因,並從比較法的角度窺探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制度本意,同時運用法律的經濟分析以及法律的博弈分析方法對制度的選擇進行深入探討,對釐清公司股東直索責任邊界問題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序
公司獨立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作為現代公司的基石,應當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股東按章足額出資,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這兩者在實踐中猶如一把“雙刃劍”,既催生了經濟社會與現代文明的高度發展,又為公司控制者逃避債務、獲取不當利益提供了土壤。公司控制者利用公司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將經營風險不當轉嫁給公司債權人承擔,從而攫取高額收益,這對債權人來說無疑極不公平。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公司人格應被否認,債權人得穿過公司面紗直索公司背後的責任人,以彌補其因此所遭受的損失,並使股東、公司以及債權人之間的法益關繫恢復平衡。因此,確認公司法人格獨立和有條件否認公司人格、實行直索責任,是公司不同衝突權利主體之間實現博弈均衡,促使公司法律制度的安排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所要探討的永恆課題。我國自1984年開始試行企業法人制度,在公司法實施以後更是全面推行企業法人制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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