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在中外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從法學的視角嘗試構建碳金融監管的理論框架。本書由六章構成,遵循著“本體論→價值論→規制論”這種由一般到具體的層層遞進式的邏輯思路。不管是本體論部分還是價值論、規制論部分,都遵循著演繹推理與歸納推理相結合的論證範式。第二章和第三章屬於本體論部分,重點分析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碳減排的市場機制、碳金融的法學內涵、碳金融與碳排放權交易的關繫和碳金融監管的法理基礎等。第四章屬於價值論部分,在分析碳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屬性的基礎上,探討碳金融監管的理念追求與價值選擇。第五章和第六章屬於規制論部分,在明晰一般理論的基礎上,具體探討碳金融監管權配置的模式選擇與法律規制的制度建構。總之,全書遵循“碳金融和碳金融監管是什麼→碳金融為什麼要被監管→怎麼監管碳金融”的研究進路。
前言
自然界對溫室氣體排放具有一定的自我調適能力,但這種調適能力並不是無窮大,具有一定的臨界值,當溫室氣體排放超過這一臨界值時,就會對大氣環境產生不可逆轉的損害。長期以來,傳統經濟學將溫室氣體排放作為經濟外生變量,在這一觀點指引下,人類社會掠奪性地排放溫室氣體,特別是工業革命後,隨著碳化石燃料的大量應用,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急劇上升,從而使大氣層中的溫室氣體濃度接近了大氣環境自我調適的臨界值,產生了英國學者加雷特·哈丁所謂的“公地的悲劇” 現像。現有科學研究表明,溫室氣體過度排放是造成當前全球變暖的罪魁禍首。世界氣像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於2009年12月8日公布的報告顯示,最近10年是有記錄以來全球最熱的10年。如果人類社會不采取一致行動,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抑制氣溫持續升高,可能會對全球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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