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不動產登記模式的固化和開放
●第二章 不動產界定比較研究
● 一、我國已有立法對於“不動產”的界定
● 二、其他國家(地區)對“不動產”界定
● 三、對我國相關立法之建議
●第三章 房地關繫比較研究
●一、房地關繫概述
●二、德國房地合一及相關制度
●三、日本房地分離及相關制度
●四、中國房地關繫制度選擇
●第四章 登記機關比較研究
●一、比較法視野下的登記機構
●二、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機關
●三、統一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機關
●第五章 登記類型比較研究
● 一、不動產登記類型概述
● 二、不動產登記類型的比較研究
● 三、我國不動產登記類型的現狀
● 四、完善我國新的登記類型
●第六章 登記簿比較研究......
內容簡介
《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主義的采納,給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模式爭論暫時畫上了句號。我國不動登記制度的完善,取決於我們對登記制度中的各個子制度的理解。這就需要我們用開放的眼光去審視靠前和靠前不同地區采納的“異己”制度,看能否為我所用。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我們廣泛考察了36個國家/地區的不動產登記法規,從中采摘出16個具有代表意義的樣本,搶先發售翻譯了6個重要的、典型國家/地區的登記法規,建立表格進行比較,客觀、中立地對以往的知識進行驗證,並將樣本中典型的子制度抽離出來,分門別類地加以比較研究。我們所作的上述研究既力足於理論研討,又把握實踐需要,並且大部分是以前學界未有或未充分討論的,意在給我國新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確定提供很直接的立法例、學理甚至精致的制度設計方面的養料。
靠前章 不動產登記模式的固化和開放
通說認為存在三種較為典型的不動產登記模式,即權利登記模式、契據登記模式和托倫斯登記。就特征而言,契據登記模式采形式審查主義、登記無公信力、登記與否不予強制、登記簿的編成采人的編成主義、動態登記(即登記不動產變動的狀態);權利登記模式采實質審查主義、登記具有公信力、登記采強制主義、登記簿的編制采物的編成主義、靜態登記(登記以土地權利的靜態為主);托倫斯登記采實質審查主義、登記具有公信力、任意登記、交付土地權利狀書為登記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確定憑證等。
我們認可這種劃分是為了區分起見,我們也按照這種標準,結合學界的通說,將我們的樣本分為這三類,其中權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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