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制度
●一、十八大之前有關社會組織登記的情況
●二、十八大以後的社會組織登記改革――四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三、取消限制競爭條款,允許一業多會
●四、《慈善法》實施後社會組織並非全部都可以直接登記
●五、未經登記的慈善組織是否允許開展慈善活動?
●第二章社會組織的財產權
●一、社會組織對其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二、政策與現實“扭曲”下的新政
●三、吸引社會力量來參與社會事業,不應再設置“營利”與“非營利”的限制
●四、“合理回報”還合理嗎?
●第三章社會組織的資金來源
●一、基金會應成為公益事業的資金提供者
●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將更多的服務職能交由社會承擔
●1.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利弊分析
●2.問題之一:能夠承接外包服務的社會組織數量太少
●3.問題之二:政府外包不僅應考慮受益人和社會的收益,還應考慮社會組織的人纔培養和激勵
●4.問題之三: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責任關繫並不十分清晰
●三、讓更多的社會組織享有公開募捐的資格
●1.公募資格的法律演變......
內容簡介
由王芳所著的《社會組織創新與發展》一書從社會組織的登記、財產權、激勵制度、稅收優惠、治理和監管、志願服務等幾個方面來進行探討非營利組織在中國的創新和發展。
前言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經過30多年的發展,極大地釋放了民間的經濟活力。與此同時,社會領域也在發生著變化,形式多樣的社會組織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微不足道到影響力越來越大,顯示出社會的強烈需求。
20世紀的八九十年代可以說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公益行業發展的一個開端,1989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標志著政府放開了部分空間,允許公民利用民間資源參與一部分公共事務。
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旨在“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了“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的具體措施:“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引入競爭機制,探索一業多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