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章 證據裁判 一、證據的含義(一)證據在訴訟中的四重身份(二)證據與命題、事實 二、證據的屬性和種類(一)證據的屬性(二)證據的種類 三、證明對像(一)實體性事實及其構成(二)程序性事實及其類型(三)證據性事實及其類型 四、證明的辯證思維(一)關鍵事實與非關鍵事實(二)爭議事實與非爭議事實(三)邊際事實的獨特價值第二章 證據風險 一、直接證據的風險(一)案例引子(二)言詞證據的法律風險(三)言詞證據的失真風險(四)言詞證據的異常變化 二、間接證據的風險(一)間接證據悖論(二)間接證據的失真風險(三)間接證據的推理風險 三、證據風險的識別(一)證據的法律風險識別(二)證據的失真風險識別(三)證據的推理風險識別第三章 證據排除規則 一、二步式證據審查法(一)傳統證據理論的實踐風險(二)二步式證據審查法的制度蘊含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未決的疑難問題 三、瑕疵證據排除規則(一)瑕疵證據與非法證據辨析(二)瑕疵證據排除規則及配套制度改革 四、傳聞證據規則(一)書面證言的證據能力難題(二)存疑書面證言排除規則(三)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的替代制度 五、最佳證據規則(一)最佳證據規則的基本要求(二)證據數據化對最佳證據規則的影響(三)最佳證據規則的隱憂及配套制度 六、意見證據規則(一)意見證據規則的制度考量(二)意見證據排除規則及其配套制度 七、關聯性規則(一)關聯性規則的總體考量(二)關聯性規則的具體要求第四章 證據審查判斷 一、物證、書證的審查判斷(一)審查物證、書證的來源及收集過程(二)審查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或與原物、原件相符(三)審查物證、書證的動態變化(四)審查物證、書證與待證事實的關聯(五)審查物證、書證收集的全面性(六)審查補查補正的必要性 二、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判斷(一)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二)審查證人的作證資格(三)審查證人與案件是否存在利害關繫(四)審查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方式(五)審查證人證言的實質內容(六)審查被害人陳述的特殊風險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判斷(一)審查訊問程序的合法性(二)審查供述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三)審查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的實質內容(四)審查庭審供述與辯解的真實性(五)審查同案被告人供述的證明價值 四、鋻定意見的審查判斷(一)審查鋻定人的法律資質(二)審查鋻定的委托程序(三)審查鋻定意見的基礎材料(四)審查鋻定意見的實質內容(五)審查專家輔助人的質證意見(六)鋻定意見的實質性審查方法:以DNA證據為例 五、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審查判斷(一)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判斷(二)辨認筆錄的審查判斷(三)偵查實驗筆錄的審查判斷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一)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二)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 七、技術偵查證據的審查判斷(一)審查技術偵查證據的合法性(二)審查技術偵查證據的實質內容第五章 證據分析 一、證實與證偽並行的證據分析模式(一)確證偏見及其危害(二)證據分析的總體要求 二、關聯分析方法(一)洛卡德物質交換原理(二)關聯分析的總體要求 三、印證分析方法(一)邏輯樹理論(二)印證分析的總體要求 四、繫統分析方法(一)考古學原理的啟示(二)繫統分析的總體要求第六章 司法證明 一、司法證明的指引性規則(一)孤證不能定案規則(二)有效印證規則(三)先供後證規則(四)間接證據定案規則(五)同案被告人供述定案規則(六)陳年舊案定案規則 二、司法證明的負面清單(一)禁止用經驗取代證據(二)禁止用推測取代證明(三)禁止用言詞證據否定實物證據(四)禁止回避證據矛盾第七章 疑罪從無 一、合理懷疑與疑罪認定(一)合理懷疑的源起和內涵(二)疑罪的認定標準及主要類型 二、疑罪的產生機理(一)疑難案件的證明難題(二)偵查取證的偏差和失誤(三)對抗制訴訟下的控辯偏見 三、疑罪從無的規則蘊含和實踐要求(一)疑罪從無的規則蘊含(二)疑罪從無的實踐要求(三)疑罪從無的程序保障(四)死刑裁判的特殊要求第八章 改革前瞻 一、取證程序的規範化(一)證據規則與取證程序的悖論(二)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程序隔離保障機制(三)程序改革舉措的實施機制 二、證據規則的數據化(一)證據指引的數據化(二)訴訟程序的數據化 三、證據爭議解決機制的體繫化(一)庭前會議的證據爭議解決機制(二)庭審程序的證據爭議解決機制
內容簡介
《證據審查規則與分析方法:原理·規範·實例》以證據審查規則與分析方法為主旨,繫統闡釋了2010年《兩個證據規定》以來刑事證據制度的全新發展成果,對十八屆三中全會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改革、十八屆四中全會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及優選人民法院庭審實質化“三項規程”等改革文件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解讀。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進程中,全面完善刑事證據規則,研究總結證據審查規則與分析方法,對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發生,推動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證據制度的發展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序言準確查明事實真相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目的。如果罪犯逃避法律懲罰,或者無辜者被錯誤定罪,就將導致嚴重的司法錯誤,進而影響到刑事司法制度的正當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查清事實真相,就無法實現實質正義。但刑事案件一經發生,就成為歷史事件,進而淹沒在事實世界之中。既然案件事實不會自動呈現,就要靠證據來重建事實。因此,在刑事訴訟領域,以及其他旨在探究事實的領域,證據問題始終是最核心的問題。離開了證據,所謂的事實就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證據審查與分析,最講求實事求是。在刑事訴訟領域研究證據問題,還要恪守規則之治的要求。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對事實證據的審查和分析,來不得半點含糊,更不容許弄虛作假,否則難以從根本上杜絕冤假錯案發生。中國的刑事證據制度,近年來伴隨司法改革進程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自從2010年“兩高三部”聯合發布具有裡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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