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總 則
●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條【立法宗旨和根據】
●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條【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
●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第六條【刑事訴訟原則】
●第七條【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八條【法律監督原則】
●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第十條【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原則;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陪審制】
●第十四條【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原則】
●第十五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第十六條【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
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總注釋》內容簡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跨人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權保障觀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對刑事訴訟理論與實踐運行問題的研究日益呈現繁榮的景像。許多研究者本著對刑事法制建設的高度社會責任感,投身於刑事訴訟理論與實務的研究,為刑事訴訟立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論支持,也為司法工作者嚴格、準確執行法律提供了理論指引,使公正程序為實體正義的實現提供保障。
受國家出版基金資助,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啟動了《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出版項目,將“刑事訴訟繫列”作為叢書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調查機關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後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並作出書面報告。
對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社會調查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2.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辦案期間表現或者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證據,並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在收到社會調查機關作出的社會調查報告後,應當認真審查,綜合案情,作出是否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辦案期間表現等材料和經公安機關審查的社會調查報告等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工作部門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或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社會調查報告的書面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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