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章 導論 一、社會轉型時期未成年人犯罪變化與影響因素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處遇面臨的主要障礙 三、調查、替代、分流——未成年人刑事處遇措施的關鍵 四、走入日常生活的研究思維第二章 犯罪社會性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福利立場 一、未成年人犯罪責任有限性傳統立論的拓展(一)未成年人犯罪責任有限的常規理由(二)轉型時期涉罪未成年人責任有限的獨特視角 二、未成年人犯罪現像凸顯的社會原因(一)未成年人早期社會化過程的缺陷因素(二)社會聯繫的質量與未成年人犯罪的生成 三、強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福利色彩(一)福利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發展伴生的一般規律(二)福利缺乏與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運行的障礙(三)構建保護優先、福利支持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本土模式第三章 社會調查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處遇的事實基礎 一、社會調查制度的意義(一)社會調查制度興起的溯因(二)社會調查制度的本土發展脈絡(三)社會調查制度在審前程序中的基礎功能 二、專業化社會調查實施主體的職權主義建構(一)社會調查實施主體應當走向職權化專業化相契合道路(二)檢察機關在委托社會調查工作程序中的獨特角色 三、社會調查報告的形成過程(一)規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內容(二)優化社會調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三)完善社會調查內容分析與報告制作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應用(一)需要準確定位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二)審前階段社會調查報告的具體運用程序第四章 審前保護性非羈押理念的實踐路徑 一、涉罪未成年人適用非羈押理念的基本立場(一)審前羈押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消極影響(二)如何實現不予羈押是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三)涉罪未成年人羈押替代性措施適用雙重不平等的現實問題 二、監管條件對涉罪未成年人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改造(一)社會危險性條件實質判斷的困難(二)監管條件與社會危險性的外在控制 三、適合涉罪流動未成年人羈押替代的優先選項(一)保證人是適合未成年人主體的羈押替代方案(二)保證人制度適用的現實障礙(三)原生保證人與補位保證人的二維構建 四、羈押替代性措施適用的配套機制(一)堅持調查先行主義為羈押替代的保證人提供客觀支持(二)通過親職教育提升監護人履行保證人能力(三)不捕聽證會的司法儀式感與教育功能(四)信息化管控技術與電子監控措施的立場第五章 審前司法分流措施的程序轉處與實體保護 一、社會轉型時期涉罪未成年人“去標簽化”司法轉處的特殊要求(一)貼標簽負面功能的警示(二)司法分流包括轉出與保護兩個功能 二、兒童福利保護主義理念與附條件不起訴的選擇(一)審前司法分流的構造與重點(二)審前司法分流傳統方式被動的局限性(三)附條件不起訴具有福利保護的主動性 三、福利理念下附條件不起訴的具體建構(一)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內容的完善(二)健全考察幫教工作機制主要參考文獻教育是一種力量——矯正主義教育觀的體會(代後記)
內容簡介
未成年人司法與兒童福利制度密切相連。特別是在社會轉型時期,如果涉罪未成年人沒有適當的條件回歸社會,那麼依賴傳統刑事司法程序“懲罰”的效果就會較有限。當前,我國涉罪流動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存在固有的社會性缺陷因素,應當從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責任論的視角切入,進一步明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矯治工作的福利立場。《變遷時代的福利司法:未成年人刑事審前程序的完善》認為,應通過采取有效的社會支持措施優化司法功能,從制度基礎、程序保障和實體保護等角度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刑事審前程序的完善,落實“盡早”處置與保護的原則。具體而言,可以通過社會調查發現涉罪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中的問題,為落實個別化處遇目標和服務審前程序功能提供科學的事實依據;改造羈押替代性措施,將其作為體現福利保護理念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通過附條件不起訴等審前程序的轉處與保護,從實體上促進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