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一、問題之提出
●二、學說綜述
●三、研究目標與方法
●章 羅馬法上要物合同的產生
●節 羅馬法上的合同觀
●一、羅馬法上的單個具體合同產生於訴訟
●二、羅馬法上的合同既指交易模型又指行為
●三、羅馬法上要物合同隱身於要物之債
●第二節 羅馬法上要物合同的成立結構
●一、以要物合同具體類型的搖擺為中心
●二、以合同分類法中的要物合同為中心
●第三節 羅馬法上要物合同成立結構的產生原因
●一、羅馬法上要物合同成立結構的產生原因
●二、要物合同成立結構的產生原因將贈與排除在要物合同之外
●第四節 羅馬法上要物合同的特征及其例外
●一、羅馬法上要物合同的特征
●二、羅馬法上要物合同的例外
●第二章 羅馬法以降近現代民法典編纂以前要物合同的演變
●節 在中世紀早期的大陸法繫中要物合同的假性膨脹......
內容簡介
《要物合同研究:對其或存或廢的思考》由蔣軍洲編著。
在19世紀以來的法典化時代,就要物合同,大陸法繫不同國家的立法者基於不同的立場采取了堅守之的擬古主義,廢除之的反歷史主義,既保留之又認可其諾成類型或預主義這三種接近不同的立法模式,並在學界引起究竟應廢除或保留它之爭。現在看來,要物合同的真正出路不是要一味廢除它,而是要使它名副其實。
傳統的要物合同要保留,因為它們本質上是無償的,保留之不僅有出於尊重法律傳統的考慮,更重要的是於此情形,當事人通常期望以交付作為終局性發生法律約束意願的表征,立法者采用此制度設計可以為當事人的意願解釋提供一種通常的判斷,以反映社會實踐層面的法律需求。但對於那些因為歷史因素仍寄居在要物合同範疇內的有償合同應剝離,因為按照社會經濟生活之所需,將它們與其他有償合同一樣設定為諾成的,纔更符合當事人的意願,並可降低此種寄居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序言
我*欣賞學位論文的碩博連寫法。兩個學位論文,一小一大,寫同一個題目,保證了作者對一個主題進行6年的思考,這樣的思考不深入是困難的。我欣賞,故我行之,所以我的碩士論文和博士論文都是寫誠信原則,形成的成果口碑不壞,*近有日本學者計劃把它譯介到扶桑國。我欣賞,故我之生徒亦行之,蔣軍洲、史志磊屬此。後者的碩士論文和博士論文都是寫的羅馬法中的信托(Fiducia)。有意思的是,這兩個行我所行之路的生徒都是河南人,其家鄉相隔不遠。
蔣軍洲於2003年考上我的碩士生,其碩士論文的題目*常莎士比亞:《要物契約:生存還是死亡》。其中對要物合同的探討從羅馬法時期出發,途經中世紀,終點站在近現代,*後是對現代的要物合同理論的批判。結論是這種合同不要也罷。研究一個對像有人是為了讓它昌盛,有人則為了讓它寂滅,軍洲屬於後者。無論如何,這一成果為軍洲贏得了碩士學位。而後他又考上我的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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