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蘇聯民事主體制度的本土樣態
●節民事主體的財產性色彩
●一、“兩種成分”之爭與蘇聯民法調整對像的統一性
●二、蘇聯民法對財產關繫的主導調整
●三、財產關繫主導對蘇聯民事主體財產性色彩之營造
●第二節以所有制為基礎的民事主體分類
●一、蘇聯民法對傳統民事主體分類的認同
●二、民事主體分類與所有制基礎之勾連
●三、由所有制基礎決定的企業法人分類
●第三節國家私法人格的特殊性及其實現
●一、國家在蘇聯民法中的主體地位
●二、蘇維埃國家私法人格實現的公法性
●三、國家私法人格的特殊地位
●四、國家主體的特殊性在國家所有權中的體現
●五、普遍承認和賦予國家機關以法人資格
●第四節蘇聯法中民事主體的術語表達
●一、傳統“自然人”主體的蘇聯法表達
●二、蘇聯民法中法人的替代表達之一——“組織”
●三、蘇聯民法中法人的替代表達之二——“企業”
●第五節民事主體權利能力的平等性與特殊性......
內容簡介
20世紀50年代,伴隨著我國立法與法學理論的全面蘇聯化,蘇聯範式開始成為我國民事立法與民法理論的典範與理論宗師,包括民事主體制度在內的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也呈現出明顯的蘇聯法特色,甚至成為蘇聯民事法律制度之“翻版”。就我國民事主體制度而言,其對蘇聯民事主體制度的內容移植與特色彰顯從20世紀50年代一直延續至80年代,並在20世紀我國先後進行的三次民法典編纂中得以典型體現。之後,隨著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繫的建立與完善,我國民事立法與民法理論開始吸收、借的影響因素和多樣的思想學說,蘇聯法的影響逐漸退去。但是,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中,依然可以發現諸多蘇聯法內容遺留與制度特色,並日益顯現出消極性,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和制約著我國民事主體制度的當代發展。因此,如何在觀念、制度與立法層面尋求“去蘇聯化”的化解之道,培育和完善現代私法人格與當代民事主體制度,成為當下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的應然......
序 前幾日,春梅教授說她的博士後報告即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想讓我替她的新書做個序。為師多年,時有學生出書索序,每逢這時,我總是既感欣慰,又覺壓力山大,且能推則推。但這一次,還是答應了,隻是因為,春梅是我的個博士後,合作導師與博士後之間,按我理解,朋友情分多於師生情誼,朋友之善意與請托,自當不可推卻。 記得應該是2011年4~5月間,在經過了一繫列郵件往來之後,我和春梅約在華東政法大學長寧校區六三樓辦公室討論博士後進站與選題事宜。當時,考慮到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的俄羅斯法研究在全國較有影響,春梅的博士論文又是研究我國民事主體制度,發表過多篇俄羅斯法和民事主體方面的文章,並有語言與資料優勢,與我對蘇聯法和俄羅斯法的關注與研究又比較契合,故建議她選擇蘇聯民事主體制度方面的題目。最終,確定以20世紀50年代為起點,研究蘇聯法對我國民事主體制度的影響。 之後,就報告的框架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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