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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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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代,信息成為很炙手可熱的無形資源,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和內容也在悄然轉變。相對於傳統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剛性執法手段,違法信息行政公告成本低廉、程序簡單、影響廣泛、效果突出,備受各國行政機關青睞,被作為一種信息規制手段日益廣泛地運用到行政管理中。違法信息公告具有一定隱患,運用不當,就會與其預防和調控社會風險、保障基本人權的初衷相悖,還會對政府的公信力、執行力造成巨大的衝擊和影響。從階段性構造來看,行政過程包括了行政立法、政策制定等行政目標和標準的設定、行政行為實施以及糾紛解決等具體的三個階段。若能考量這三個階段的不同特點,全力建構三維的法律控權機制,實體法控制、程序法控制和救濟法控制三管齊下,就能充分發揮違法信息行政公告相應的服務功能和特定的憲法價,合理規避這種行為本身所具有的風險,減少對利害關繫人權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