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破產制度對市場經濟具有重要的調整作用,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關鍵組成部分。但在企業破產制度全面建立以後,其他經濟主體尤其是自然人的破產問題卻一直未能解決。深圳市律師協會公司解散與破產清算法律專業委員會組織熱心於破產制度研究的實務工作者,嘗試就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提出建議稿草案與條文釋義,並附有其他國家和地區與個人破產相關的立法條文。本書借鋻了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對於個人破產的近期新研究成果,同時結合中國深圳地區發展的實際,對深圳經濟特區制定個人破產條例提出建議草案,在靠前個人破產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研究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具有理論創新的先導性與實務操作的實用性。
序一
破產制度對市場經濟具有重要的調整作用,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關鍵組成部分。破產法是規定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強制對其全部財產清算分配、公平清償債權人,或通過和解或重整挽救程序,避免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對債務關繫的保護上,破產法具有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具有且不可替代的特殊調整作用,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解決因多數債權在債務人的有限財產上發生競合而在債權人間發生的矛盾,保證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並通過和解、重整、免責等特殊法律制度維護債務人的正當權益,實現社會實質公平,進而發揮市場對資源的優化配置效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保障市場經濟秩序。
我國對作為市場退出機制基礎的破產法也是日益予以重視。在確定改革開放、建立市場經濟的目標之後,我國開始破產立法工作。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