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替代責任總論
●一、替代責任的界定
●二、能夠產生替代責任的控制義務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和《侵權責任法》第34條存在的問題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和第9條之間的關繫
●五、控制義務產生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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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家就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導論
●二、國家侵權責任的歷史
●三、國家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四、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
●五、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範圍
●六、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
●七、國家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八、國家或者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的免除
●九、個人侵權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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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就其董事的侵權行為承擔的替代責任
●一、導論......
內容簡介
在侵權法上,行為人承擔的過錯侵權責任可以分為替代責任和個人責任,其中替代責任是指行為人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侵權責任,而個人責任則是指行為人就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無論是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還是行為人承擔的個人責任都是過錯侵權責任,以行為人在控制第三人的行為方面存在過錯作為條件,或者以第三人在行為時存在過錯作為條件,雖然侵權法認為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要比他們承擔的個人責任更嚴格一些,但是行為人承擔的替代責任仍然是過錯侵權責任而非所謂的嚴格責任。《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從理論和實務、靠前和國外兩個角度對替代責任的一般理論和幾種典型的替代責任制度做出了詳細的分析,詮釋當代兩大法繫國家侵權法在替代責任方面的近期新理念,揭示了當代侵權替代責任制度當中所蘊涵的豐富內涵,對於提升我國侵權替代責任的理論水準和指導我國立法機關科學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Rogers指出:“替代責任一般因為雇傭契約而產生,該種責任不會因為承攬契約而產生,因此有必要決定雇傭契約的特征有哪些。”①對於雇主而言,如果雇主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的契約被看做是雇傭契約,則雇主應當對其雇員承擔各種義務和責任,包括為其雇員購買各種社會保險,而如果雇主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的契約被看做是承攬契約,則雇主無需對其承攬人承擔雇主對其雇員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包括為其承攬人購買各種社會保險。對於為雇主從事工作的人而言,如果他們與其雇主之間的關繫被看做是雇傭契約關繫,則這些人將被看做雇員,他們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包括要求雇主支付工資或者其他報酬的權利,要求雇主為他們購買社會保險的權利,要求他們在不正當解除雇傭契約時對自己進行補償的權利等。但是,如果他們與雇主簽訂的契約被看做承攬契約,則他們將被看做承攬人,將無法享受雇員對其雇主享受的各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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