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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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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商法中,雖有經理的設置,但經理的地位如何?經理制度如何構建?當經理不是法人代表時,經理和法人代表(如董事長)是什麼關繫?這些問題並未接近解決。作者在《商事代理法律制度論》中充分注意到了這些問題。提出民事代理制度在代理權的授予、代理權的範圍、代理權的存續與表見代理等方面存在制度性的局限。認為這些局限,並不是民法的缺陷,而是民法的界限。這些調整商事活動的功能,仍然要交給商法來完成。該書用“斷臂的經理”形容和闡明我國商法中有關經理權的制度存在結構上的缺失,統一的經理制度的缺少也導致商法存在體繫上的空白,其原因在於我國民法商法立法的體制性弊端。
——清華大學王保樹教授
中國將來民法典將如何規範法律行為與契約法中的代理制度,是否將維持民法典的抽像性、一般性,使之成為包括商事代理在內的代理一般法律原則?抑或如作者的建議,將商事代理留待商法一般法之規範,使民法典成為規範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