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行政訴訟的類型化既是行政訴訟制度變自身自然演變發展的結果,也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的特定產物。無論支是訴訟類型體繫的建構,還是具體程序規則的確立,無不是一國、一時代政治形態、權利制衡關繫、法律文化傳統的直接體現。日本從1890年至今,其行政訴訟類型法定化制度經歷了從萌芽、到初步確立、再到正式確立三大發展階段。每一階段所欲解決的社會矛盾、所具有的司法資源以及在此背景下所面對的行政審批 判難題及其司法應對策略都是各不相同的,由此形成了不同階段下救濟功能各有側重、程序規則各具特色、司法審查廣度和深度逐步拓展的行政訴訟類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