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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刑各論問題 趙秉志 著 著作 法學理論社科 新華書店正版圖書籍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574-832
    【優惠價】
    359-520
    【作者】 趙秉志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164181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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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產品名稱:罪刑各論問題/現代刑法問...
    是否是套裝:否
    書名:罪刑各論問題/現代刑法問題新思考 罪刑各論問題/現代刑法問題新思考

    代碼:69
    出版社名稱: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0年01月

    作者:趙秉志
    開本:16
    ISBN編號:978730116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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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各論問題

    作  者:趙秉志 著 著作
    定  價:69
    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01日
    裝  幀:平裝
    ISBN:9787301164181
    主編推薦

    《罪刑各論問題》面向刑事司法實務,運用理論聯繫實際的研究方法,詳細論述了我國刑法分則領域類型較新、常見多發、情況復雜、問題疑難的具體犯罪的罪刑問題。
    這四卷文集既是我2003―2008年間學術歷程的主要寫照,也大體上反映了本人在學術研究中一貫推崇並著力堅持和追求的四點學術風格:一是關注法治現實問題;二是重視法治改革和法學前沿問題;三是強調理論聯繫實際;四是注意心態開放暨視野開闊。願此次四卷文集的問世有助於自己的學術回顧、反思、改進和奮力前行,也衷心希望借此有助於學界師長、同仁和讀者朋友們......

    目錄
    Ⅰ 經濟犯罪
      1.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司法疑難問題研討
      2.我國刑法中走私犯罪的特征及其懲治
      3.論商業賄賂的認定及處理
      4.商業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與修改
      5.國際社會懲治商業賄賂犯罪的立法經驗及借鋻
      6.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犯罪立法完善研究
      7.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探討
      8.中國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的現狀、原因及對策思考
      9.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問題研究
      10.侵犯著作權犯罪立法完善研究
      11.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之認定
      ――對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之探討
      12.論合同詐騙罪的本質及其界限問題
      ――以陳斌“合同詐騙”案為切入
    Ⅱ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13.試論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明知”與“自願”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繫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14.對嚴格責任制度的考察
      ――兼論奸淫幼女罪的“明知”問題......
    內容虛線

    內容簡介

    罪刑各論領域所研究的具體犯罪的罪與刑問題實踐性突出,同時它也是刑法總論得以豐富和深化的重要依托。《罪刑各論問題》分別論述了經濟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貪污賄賂罪等方面的多種較新類型、常見多發、情況復雜、問題疑難的具體犯罪的罪刑問題,希翼對相關刑事法治實踐和刑法一學理論研究有所裨益。

    作者簡介

    趙秉志 著 著作

    趙秉志,現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暨法學院院長、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新中國首屆刑法學博士(1988),美國杜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1990-1991)。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創始人。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等職務,曾獲“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學位獲得者”稱號等榮譽。    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刑法學、中國區際刑法學、靠前刑法學。代表性論著有《犯罪主體論》(1989)、《刑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2005)、《死刑改革探索》(2006)、《犯罪未遂形態研究》(2008)等。

    精彩內容

        

    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包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徇私舞弊,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分子不受處罰或者僅受到較輕的處罰,應如何定性?有的教科書認為,對這種行為隻能按徇私枉法罪處理。理由是“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追究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職責,其行為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而上述行為是積極包庇犯罪人,從而使其不受追訴,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特征。”這種以積極包庇還是消極不履行責任作為區分標準的觀點是失當的。筆者認為,本罪是一種違背法律規定的應當追究犯罪行為責任的不作為犯罪,在本質上是對追究職責(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義務)的違反,而無論是行為人消極地不履行,還是積極地加以包庇,都是對其追究職責的違反,都符合本罪的構成條件。事實上本罪與徇私枉法罪......
    摘要

        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包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徇私舞弊,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分子不受處罰或者僅受到較輕的處罰,應如何定性?有的教科書認為,對這種行為隻能按徇私枉法罪處理。理由是“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追究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職責,其行為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而上述行為是積極包庇犯罪人,從而使其不受追訴,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特征。”這種以積極包庇還是消極不履行責任作為區分標準的觀點是失當的。筆者認為,本罪是一種違背法律規定的應當追究犯罪行為責任的不作為犯罪,在本質上是對追究職責(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義務)的違反,而無論是行為人消極地不履行,還是積極地加以包庇,都是對其追究職責的違反,都符合本罪的構成條件。事實上本罪與徇私枉法罪之間存在法條上的交叉關繫,是法條競合的一種,對此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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