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各個國家不同時期對待專利的不同態度,對專利產品銷售抗辯制度的選擇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目前,對於專利產品銷售抗辯而言,德國等歐洲大陸法繫國家采用強行性的制度模式,英美法繫國家則選擇任意性的制度模式,兩大法繫不同制度選擇的深層次原因在於兩者對不同倫理哲學流派的認同。近來,英美法繫似乎表現出逐步拋棄任意性專利產品銷售抗辯,轉而選擇強行性專利產品銷售抗辯的態勢。此外,任意性制度模式也具有自身的弊端。因此,對於專利產品銷售抗辯制度的選擇而言,我國應當以公平優先的道義論作為倫理哲學基礎,並適當考慮效益因素。同時,由於我國的國情,我國不應當過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綜上,我國應當選擇強行性專利產品銷售抗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