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近期新修訂)》內容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四十六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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