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中文版序
●1.導論
●1.1 法律論證理論之勃興
●1.1.1 普遍論證理論的發展
●1.1.2 論證作為確定主義與決斷主義的中道
●1.2 法律方法與法律論證
●1.2.1 涵攝教條
●1.2.2 產生與說明
●1.2.3 表面證立與方法誠實
●1.3 裁判證立之法理論意義
●1.3.1 正確性作為證立之功能(後果)
●1.3.2 相較於自然科學申論證的特性
●1.3.3 對法律約?力量的懷疑
●1.3.4 合意的意義
●1.4 裁判證立的政治意義
●1.4.1 作為證成的證立
●1.4.2 作為民主和法治國要求的判決證立
●1.5 規範性和描述性的論證理論
●1.5.1 分析性和批判性進路......
內容簡介
《法律論證學》主要介紹了法律論證學這一科學的理論。法律論證理論在法理論研究中占據了支配地方,不僅針對德語區,而且法律論辯的問題也位於法理論靠前討論的前沿。*國和德國,作為不同法傳統中兩個緊密合作的代表,在對法律論證理論適用的過程中,雖然會有所區別,但這種差異也正是法文化之間進行對話的重要推動力。
由此引向了程序取向的法之理解。哈貝馬斯將它作為程序性的法範式而與自由和社會國範式相對。在法之合法化的視角下社會之條件下並告別了宗教或形而上基礎的自然法模式後,沒有其他選項:“合法性之**後形而上淵源,顯然是立法的民主程序。”(第662頁)
這裡在論證理論視角下有意義的是,論證性的關涉正確決定之理念的程序要素,和非論證性(通過表決而合法化)的要素,處於何種關繫中。這裡哈貝馬斯突出了實質一論證的方面,即把法律上建制化的程序,在功能上解釋為獲得理性結論之途徑。程序的合法化力量依靠釋放出交往理性。“它使得主題、觀點、信息和理由能自由地遊動,確保政治意思形成的交往性,並因此證立了可錯的假定:符合程序產生的結果或多或少是理性的。”(第6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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