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美國統一商法典(中英雙語)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外國法律 | 【市場價】 | 2188-3172元 | 【優惠價】 | 1368-1983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19720933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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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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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972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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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譯者: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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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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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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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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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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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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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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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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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756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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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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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統一商法典:漢英對照》包括了第1篇總則、第2篇買賣、第2A篇租賃、第3篇流通票據、第4篇銀行存款與托收、第4A篇資金轉賬、第5篇信用證、第7篇所有權憑證、第8篇投資證券、第9篇擔保交易全部法典內容。《美國統一商法典:漢英對照》翻譯體繫完整,內容詳實豐富,用語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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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琪,957年出生,北京市人。1982年畢業於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繫,獲法學學士學位。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師從瀋達明、馮大同教授。後赴美國學習法律,獲耶魯大學法學碩士學位(LL.M)及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法律博士學位(JD)。1988年取得中國律師資格,1994年取得美國律師資格(賓夕法尼亞州)。曾任教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律繫。後長期在國際律師事務所(O’Melveny & Myers;White & Case)及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強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的法律部從事律師工作。1990年出版美國《統一商法典》中譯本(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著有《美國破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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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1篇總則 1 第1章總則 1 **.101條簡稱 1 **.102條本篇適用範圍 1 **.103條本法的解釋應促進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實現;補充性法律原則的適用 1 **.104條不作默示廢除解釋 2 **.105條可分割性 2 **.106條單數和復數的使用;詞性 2 **.107條各條的標題 3 **.108條與《**及**商業電子簽名法》的關繫 3 第2章通用定義和解釋原則 3 **.201條通用定義 3 **.202條通知;知道 12 **.203條租賃與擔保權益的區別 13 **.204條價值 16 **.205條合理時間;及時 16 **.206條假定 17 第3章地域效力和一般原則 17 **.301條本法的地域效力;當事方選擇適用法的權力 17 **.302條通過協議加以改變 18 **.303條履約過程、交易過程和行業慣例 19 **.304條善意的義務 21 **.305條靈活提供救濟 21 **.306條違約發生後放棄索賠或權利 21 **.307條第三方文件構成表面證據 21 **.308條保留權利的履約或接受履約 22 **.309條任意提前的選擇權 22 **.310條債務的降位 22 詞彙索引 24 第2篇買賣 26 第1章簡稱、通用釋義和適用範圍 26 第2.101條簡稱 26 第2.102條適用範圍;排除在本篇之外的某些擔保交易和其他交易 26 第2.103條定義和定義索引 26 第2.104條定義:“商人”;“商人之間”;“融資機構” 28 第2.105條定義:可轉讓性;“貨物”;“待定”貨物;“一批”;“商業單位” 29 第2.106條定義:“合同”;“協議”;“買賣合同”;“買賣”;“即時出售”;“符合”合同;“終止”;“解除” 31 第2.107條尚待與不動產分離的貨物:登記 32 第2章合同的形式、訂立和變* 33 第2.201條形式要求;反欺詐法 33 第2.202條*終書面表示:口頭證據或外部證據 34 第2.203條蠟印無效 35 第2.204條合同訂立的一般規定 35 第2.205條不可撤銷的要約 35 第2.206條訂立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36 第2.207條承諾或確認中的補充條款 37 第2.208條[保留] 38 第2.209條修改、取消和棄權 38 第2.210條委托履約;轉讓權利 38 第3章一般義務與合同的解釋 41 第2.301條當事方的一般義務 41 第2.302條顯失公平的合同或條款 41 第2.303條風險的承擔或分擔 41 第2.304條價款以金錢、貨物、不動產或其他形式支付 42 第2.305條價格條款存在空缺 42 第2.306條產出、需求和獨營 43 第2.307條整批交付或分批交付 44 第2.308條未規定交貨地點 44 第2.309條未規定具體時間;終止通知 44 第2.310條未規定付款時間或信用開始時間;有權作出保留權利的發運 45 第2.311條履約中的選擇權與合作 46 第2.312條擔保所有權;擔保不存在侵權;買方不得侵權的義務 47 第2.313條通過確務 491 第8.507條證券中間人遵從權利命令的義務 492 第8.508條證券中間人有義務變*權利持有人地位至其他形式的證券持有 493 第8.509條其他法律或規則對證券中間人義務的規定;證券中間人履行義務的方式;權利持有人行使權利的方式 493 第8.510條從權利持有人取得證券權利之購買人的權利 494 第8.511條擔保權益持有人與權利持有人之間的優先順序 496詞彙索引 498 第9篇擔保交易 500 第1章簡稱、定義和一般概念 500 第9.101條簡稱 500 第9.102條定義和定義索引 500 第9.103條價款擔保權益;付款的使用;舉證責任 522 第9.104條對存款賬戶的控制 525 第9.105條對電子動產契據的控制 526 第9.106條對投資財產的控制 527 第9.107條對信用證權利的控制 528 第9.108條描述的充分性 528 第9.109條範圍 529 第9.110條根據第2篇或第2A篇產生的擔保權益 533 第2章擔保協議的效力;擔保權益的附著;擔保協議當事方的權利 534 第9.201條擔保協議之效力的一般原則 534 第9.202條擔保物所有權無關緊要 535 第9.203條擔保權益的附著和強制履行;收益;支持性債務;形式要求 535 第9.204條後得財產;未來貸款 538 第9.205條允許使用或處置擔保物 539 第9.206條購買或交付金融資產時產生的擔保權益 540 第9.207條受擔保方占有或控制擔保物時的權利和義務 541 第9.208條受擔保方控制擔保物時的進一步義務 543 第9.209條應收款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受擔保方的義務 545 第9.210條對賬請求;擔保物清單請求;債務清單請求 546 第3章完善和優先順序 549 第9.301條約束擔保權益之完善和優先順序的法律 549 第9.302條約束農業留置權之完善和優先順序的法律 550 第9.303條約束產權證書覆蓋之貨物中擔保權益之完善和優先順序的法律 550 第9.304條約束存款賬戶中擔保權益之完善和優先順序的法律 551 第9.305條約束投資財產中擔保權益之完善和優先順序的法律 552 第9.306條約束信用證權利中擔保權益之完善和優先順序的法律 554 第9.307條債務人所在地 555 第9.308條擔保權益或農業留置權獲得完善的時間;完善的持續性 557 第9.309條發生附著時即獲得完善的擔保權益 559 第9.310條必須通過登記獲得完善的擔保權益或農業留置權;登記條款不適用的擔保權益和農業留置權 560 第9.311條受某些法律或條約約束之財產中擔保權益的完善 562 第9.312條動產契據、存款賬戶、憑證、憑證覆蓋的貨物、票據、投資財產、信用證權利以及金錢中擔保權益的完善;通過許可性登記獲得完善;無須登記或轉移占有的臨時完善 564 第9.313條受擔保方取得占有或交付後無須登記而獲得完善的擔保權益 566 第9.314條通過取得控制獲得完善 568 第9.315條擔保物被處置後受擔保方的權利和對收益的權利 569 第9.316條適用法改變後擔保權益保持完善 571 第9.317條優於或不受制於擔保權益或農業留置權的權益 574 第9.318條收款權利出售後不再保留權益;應收款或動產契據之賣方相對於債權人和購買人的權利和所有權 576 第9.319條寄售受托人相對於債權人和購買人的權利和所有權 576 第9.320條貨物的買方 577 第9.321條正常業務中的一般無形財產之被許可方和貨物之承租方 578 第9.322條同一擔保物中衝突的各項擔保權益或農業留置權之間的優先順序 579 第9.323條未來貸款 581 第9.324條價款擔保權益的優先順序 583 第9.325條被轉讓之擔保物中擔保權益的優先順序 587 第9.326條新債務人設立之擔保權益的優先順序 588 第9.327條存款賬戶中擔保權益的優先順序 589 第9.328條投資財產中擔保權益的優先順序 589 第9.329條信用證權利中擔保權益的優先順序 591 第9.330條動產契據或票據之購買人的優先權 592 第9.331條其他各篇項下票據、憑證和證券之購買人之權利的優先順序;第8篇項下金融資產和證券權利中之權益的優先順序 594 第9.332條金錢的轉移;存款賬戶中資金的轉移 594 第9.333條某些依法自動產生之留置權的優先順序 595 第9.334條不動產附著物和農作物中擔保權益的優先順序 595 第9.335條添附物 599 第9.336條融入物 600 第9.337條產權證書覆蓋之貨物中擔保權益的優先順序 601 第9.338條融資聲明登記信息不正確時通過其獲得完善之擔保權益或農業留置權的優先順序 602 第9.339條優先權可以降位 602 第9.340條扣減權或抵銷權對存款賬戶的效力 602 第9.341條銀行對存款賬戶的權利和義務 603 第9.342條銀行有權拒*簽訂或拒*披露控制協議 603 第4章第三方的權利 604 第9.401條債務人權利的可轉讓性 604 第9.402條受擔保方不承擔債務人的合同責任或侵權責任 604 第9.403條不向受讓人主張抗辯的協議 605 第9.404條受讓人取得的權利;對抗受讓人的索賠和抗辯 606 第9.405條被轉讓之合同的修改 607 第9.406條應收款債務人的債務解除;轉讓通知;轉讓的指明和證明;對應收款、動產契據、無形支付和本票之轉讓的限制無效 608 第9.407條限制租賃權益中或出租方殘餘權益中擔保權益的設立或強制履行 612 第9.408條對本票、醫療保險應收款和某些一般無形財產之轉讓的限制無效 613 第9.409條對信用證權利之轉讓的限制無效 616 第5章登記 617 第9.501條登記處 617 第9.502條融資聲明的內容;不動產抵押記錄作為融資聲明;登記融資聲明的時間 618 第9.503條債務人和受擔保方的名字 620 第9.504條說明擔保物 622 第9.505條寄售、租賃、其他存儲和其他交易:登記及遵守其他法律和條約 622 第9.506條錯誤或遺漏的後果 623 第9.507條某些事件對融資聲明有效性的影響 624 第9.508條新債務人受到擔保協議約束後融資聲明的有效性 625 第9.509條有權作出登記的人 626 第9.510條已登記之記錄的有效性 627 第9.511條注冊受擔保方 628 第9.512條融資聲明修訂文件 628 第9.513條終止聲明 630 第9.514條注冊受擔保方之權力的轉讓 632 第9.515條融資聲明的期限和效力;過期融資聲明的效力 633 第9.516條構成登記的條件;登記的有效性 635 第9.517條錯誤編目的影響 638 第9.518條指出不準確記錄或錯誤登記 638 第9.518(增)條欺詐性登記 639 第9.519條記錄的編號、保存和編目;提供記錄信息 640 第9.520條接受和拒*接受記錄 643 第9.521條書面融資聲明和修訂文件的統一格式 644 第9.522條記錄的保存和銷毀 644 第9.523條登記處提供的信息;記錄之買賣或許可 645 第9.524條登記處的延遲 647 第9.525條費用 647 第9.526條登記處規則 649 第9.527條報告的義務 650 第6章違約 651 第9.601條發生違約後的權利;司法強制履行;寄售委托人;應收款、動產契據、無形支付或本票的買方 651 第9.602條權利和義務的放棄和變* 652 第9.603條規定權利和義務之標準的協議 654 第9.604條擔保協議覆蓋不動產或不動產附著物時的程序 654 第9.605條未知債務人或次義務人 655 第9.606條農業留置權發生違約的時間 656 第9.607條受擔保方的收款和強制履行 656 第9.608條收款或強制履行之收益的使用;不足部分的責任及剩餘部分的權利 658 第9.609條發生違約後受擔保方取得占有的權利 660 第9.610條發生違約後處置擔保物 661 第9.611條處置擔保物前的通知 662 第9.612條處置擔保物前之通知的及時性 664 第9.613條處置擔保物前之通知的內容和格式:一般規定 665 第9.614條處置擔保物前之通知的內容和格式:消費品交易 667 第9.615條處置之收益的使用;不足部分的義務及剩餘部分的權利 670 第9.616條對剩餘部分或不足部分之計算的解釋 673 第9.617條擔保物受讓人的權利 676 第9.618條某些次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677 第9.619條注冊所有權或法定所有權的轉讓 677 第9.620條收取擔保物作為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清償;擔保物的強制處置 679 第9.621條建議收取擔保物的通知 682 第9.622條收取擔保物的效力 683 第9.623條贖回擔保物的權利 683 第9.624條棄權 684 第9.625條受擔保方未能遵守本篇時的救濟 684 第9.626條不足部分或剩餘部分的爭議訴訟 687 第9.627條確定行為是否屬於商業上合理 689 第9.628條受擔保方的免責和限制責任;次義務人的責任 690 詞彙索引 692認、許諾、描述或樣品作出的明示擔保 48 第2.314條默示擔保:商銷性;行業慣例 48 第2.315條默示擔保:適用於特定用途 49 第2.316條排除或修改擔保 50 第2.317條明示擔保或默示擔保的疊加和衝突 52 第2.318條本篇對質量擔保之第三方受益人問題及合同關繫之必要性問題不作規定 52 第2.319條“運輸工具上交貨”條款;“船邊交貨”條款 52 第2.320條“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條款;“成本加運費”條款 54 第2.321條“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條款或“成本加運費”條款:“到貨淨重”;“貨到付款”;擔保到貨品質 56 第2.322條“目的港船上交貨”條款 57 第2.323條海外運輸所需的提單格式;“海外” 58 第2.324條“貨到成交”條款 59 第2.325條“信用證”條款;“保兌信用證” 59 第2.326條**和試銷;債權人的權利 60 第2.327條**和試銷的特殊規定 60 第2.328條拍賣 61 第4章所有權、債權人和善意購買人 62 第2.401條所有權的轉移;保留權利作為擔保;本條的有限適用 62 第2.402條賣方債權人對已售貨物的權利 64 第2.403條轉讓的權力;善意購買貨物;“委托” 65 第5章履約 67 第2.501條對貨物的保險利益;貨物特定化的方式 67 第2.502條賣方毀約、未能交付或破產時買方對貨物的權利 68 第2.503條賣方提示交付的方式 69 第2.504條賣方發運貨物 70 第2.505條賣方保留權利的發運 71 第2.506條融資機構的權利 72 第2.507條賣方提示交付的效力;附條件交付 73 第2.508條賣方對不適當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補救;替換貨物 73 第2.509條不存在違約時損失風險的承擔 74 第2.510條存在違約時損失風險的承擔 75 第2.511條買方提示付款;以支票付款 76 第2.512條買方在檢驗貨物前付款 76 第2.513條買方檢驗貨物的權利 77 第2.514條承兌交單;付款交單 78 第2.515條貨物存在爭議時保存證據 78 第6章違約、毀約和免責 79 第2.601條交付不當時買方的權利 79 第2.602條正當拒收的方式和效力 79 第2.603條商人買方對被正當拒收之貨物的義務 80 第2.604條買方處置被正當拒收之貨物的選擇權 81 第2.605條未作出具體說明構成買方放棄異議 81 第2.606條接受貨物的方式 82 第2.607條接受的效力;違約通知;作出接受後的違約舉證責任;向責任人通知索賠或訴訟 82 第2.608條全部或部分撤銷接受 84 第2.609條就履約獲得充分保證的權利 85 第2.610條預前毀約 86 第2.611條撤回預前毀約 86 第2.612條“分期交貨合同”;違約 87 第2.613條特定化的貨物遭受損失 88 第2.614條替代履約 88 第2.615條失去預想條件時的免責 89 第2.616條免責通知後的程序 90 第7章救濟 91 第2.701條違反從屬合同的救濟不受削弱 91 第2.702條賣方發現買方破產時的救濟 91 第2.703條賣方救濟的一般規定 92 第2.704條違約後賣方將貨物特定於合同項下的權利;賣方挽救半成品貨物的權利 93 第2.705條賣方就運輸中或其他情況下的貨物阻止交付 93 第2.706條賣方轉售或訂立轉售合同 95 第2.707條“處於賣方地位的人” 97 第2.708條買方不接受交付或毀約時賣方損失的計算 97 第2.709條價款訴訟 98 第2.710條賣方的附帶損失 99 第2.711條買方救濟的一般規定;買方對被拒收之貨物的擔保權益 99 第2.712條“補進”;買方獲取替代貨物 100 第2.713條賣方未能交付或作出毀約時買方損失的計算 101 第2.714條已被接受的貨物存在違約時買方損失的計算 101 第2.715條買方的附帶損失和間接損失 102 第2.716條買方獲得實際履行或取回貨物的權利 102 第2.717條從價款中扣除損害賠償 103 第2.718條約定或限制損害賠償;預付款 103 第2.719條通過合同修改或限制救濟 104 第2.720條“解除”或“撤銷”合同對前存違約之索賠的影響 105 第2.721條針對欺詐的救濟 106 第2.722條第三方對貨物造成損害時有權提起訴訟的人 106 第2.723條市場價格的確定:時間和地點 107 第2.724條可接受的市場牌價 107 第2.725條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 108 詞彙索引 110 第2A篇租賃 112 第1章總則 112 第2A.101條簡稱 112 第2A.102條適用範圍 112 第2A.103條定義和定義索引 112 第2A.104條受其他法律約束的租賃 120 第2A.105條涉及產權證書覆蓋的貨物時本篇的地域效力 121 第2A.106條消費者租賃之當事方選擇適用法和司法機構的權力受到限制 121 第2A.107條違約發生後放棄索賠或權利 122 第2A.108條顯失公平 122 第2A.109條任意提前的選擇權 123 第2章租賃合同的訂立和解釋 124 第2A.201條反欺詐法 124 第2A.202條*終書面表示:口頭證據或外部證據 126 第2A.203條蠟印無效 127 第2A.204條合同訂立的一般規定 127 第2A.205條不可撤銷的要約 127 第2A.206條訂立租賃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128 第2A.207條[保留] 128 第2A.208條修改、取消和棄權 128 第2A.209條融資租賃中承租方作為供應合同的受益人 129 第2A.210條明示擔保 130 第2A.211條擔保不造成干擾和不存在侵權;承租方不得侵權的義務 131 第2A.212條商銷性的默示擔保 132 第2A.213條適用於特定用途的默示擔保 133 第2A.214條排除或修改擔保 133 第2A.215條明示擔保或默示擔保的疊加和衝突 134 第2A.216條明示擔保和默示擔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135 第2A.217條特定化 135 第2A.218條保險和理賠款 136 第2A.219條損失風險 137 第2A.220條違約對損失風險的影響 138 第2A.221條特定化的貨物遭受損失 139 第3章租賃合同的效力 139 第2A.301條租賃合同的強制履行力 139 第2A.302條貨物的所有權和占有 140 第2A.303條租賃合同項下當事方權益的可轉讓性;貨物中出租方殘餘權益的可轉讓性;委托履約;權利轉讓 140 第2A.304條出租方隨後另行出租貨物 143 第2A.305條承租方出售或分租貨物 144 第2A.306條某些依法自動產生之留置權的優先權 145 第2A.307條某些權益的優先權:查封或扣押貨物產生的留置權;貨物中的擔保權益;對貨物的其他主張權 146 第2A.308條債權人的特別權利 146 第2A.309條貨物成為不動產附著物後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 147 第2A.310條貨物成為添附物後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 152 第4章租賃合同的履行:毀約、替代和免責 154 第2A.401條不安全:履約的充分保證 154 第2A.402條預前毀約 155 第2A.403條撤回預前毀約 155 第2A.404條替代履約 156 第2A.405條免除履約 157 第2A.406條免除履約後的程序 158 第2A.407條不可撤銷的承諾:融資租賃 159 第5章違約 159 第2A.501條違約:程序 159 第2A.502條違約後的通知 160 第2A.503條權利和救濟的修改或削弱 160 第2A.504條約定損害賠償 161 第2A.505條解除和終止;解除、終止、取消或欺詐對權利和救濟的影響 163 第2A.506條訴訟時效 164 第2A.507條證明市場租金 165 第2A.508條承租方的救濟 166 第2A.509條不當交付時承租方的權利;正當拒收 168 第2A.510條分期租賃合同:拒收和違約 168 第2A.511條商人承租方對被正當拒收之貨物的義務 169 第2A.512條承租方對被正當拒收之貨物的義務 170 第2A.513條出租方對不當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補救;替換貨物 171 第2A.514條承租方放棄異議 172 第2A.515條接受貨物 172 第2A.516條接受貨物的效力;違約通知;作出接受後的違約舉證責任;向責任人通知索賠或訴訟 173 第2A.517條撤銷對貨物的接受 175 第2A.518條補進;替代貨物 176 第2A.519條未能交付、毀約、違約以及被接受之貨物違反擔保時承租方損失的計算 177 第2A.520條承租方的附帶損失和間接損失 179 第2A.521條承租方獲得實際履行、取回貨物及其他救濟的權利 180 第2A.522條出租方破產時承租方對貨物的權利 180 第2A.523條出租方的救濟 181 第2A.524條出租方將貨物特定於租賃合同項下的權利 182 第2A.525條出租方占有貨物的權利 183 第2A.526條出租方就運輸中或其他情況下的貨物阻止交付 184 第2A.527條出租方處置貨物的權利 185 第2A.528條不接受交付、不付款、毀約或出現其他違約時出租方損失的計算 186 第2A.529條出租方的租金訴訟 188 第2A.530條出租方的附帶損失 190 第2A.531條第三方對貨物造成損害時的起訴權 190 第2A.532條出租方對殘餘權益的權利 191 詞彙索引 192 第3篇流通票據 194 第1章總則和定義 194 第3.101條簡稱 194 第3.102條適用範圍 194 第3.103條定義 194 第3.104條流通票據 198 第3.105條票據的出立 201 第3.106條無條件承諾或命令 202 第3.107條以外國貨幣支付的票據 203 第3.108條即時付款;定時付款 204 第3.109條憑票付款;憑令付款 205 第3.110條確定票據向誰付款 206 第3.111條付款地點 208 第3.112條利息 208 第3.113條票據日期 209 第3.114條票據的衝突條款 209 第3.115條不完整票據 210 第3.116條連帶責任;份額 210 第3.117條影響票據的其他協議 211 第3.118條訴訟時效 211 第3.119條通知第三方有權應訴 213 第2章流通、轉讓和背書 214 第3.201條流通 214 第3.202條可撤銷的流通 214 第3.203條票據轉讓;轉讓後取得的權利 215 第3.204條背書 216 第3.205條記名背書;空白背書;異常背書 217 第3.206條限制性背書 218 第3.207條再取得 220 第3章票據的強制履行 221 第3.301條有權強制履行票據的人 221 第3.302條正當執票人 221 第3.303條價值和對價 224 第3.304條過期票據 224 第3.305條抗辯和扣減權 226 第3.306條票據索賠 229 第3.307條違反信托義務的通知 229 第3.308條簽名及正當執票人地位的證明 231 第3.309條遺失、損毀或被盜票據的強制履行 232 第3.310條票據對基礎義務的影響 233 第3.311條使用票據作出和解 235 第3.312條遺失、損毀或被盜的銀行本票、銀行支票或保兌支票 237 第4章當事方的責任 240 第3.401條簽名 240 第3.402條代表人的簽名 240 第3.403條無授權簽名 242 第3.404條冒名人;虛構受款人 242 第3.405條雇員作出欺詐背書時雇主的責任 244 第3.406條對票據之偽造簽名或塗改起助推作用的疏忽 246 第3.407條塗改 246 第3.408條受票人不對未承兌的彙票承擔責任 247 第3.409條彙票的承兌;保兌支票 248 第3.410條改變彙票的承兌 248 第3.411條拒*支付銀行本票、銀行支票和保兌支票 249 第3.412條本票或銀行本票立票人的義務 250 第3.413條承兌人的義務 250 第3.414條出票人的義務 251 第3.415條背書人的義務 253 第3.416條轉讓時的擔保 254 第3.417條提示時的擔保 255 第3.418條基於誤解的付款或承兌 258 第3.419條用於融通而簽署的票據 259 第3.420條侵占票據 262 第5章拒付 263 第3.501條提示 263 第3.502條拒付 264 第3.503條拒付通知 267 第3.504條提示和拒付通知的免除 268 第3.505條拒付的證明 269 第3.506條支付工具之執票人的手續費 270 第6章解除義務和付款 271 第3.601條解除義務;解除義務的效力 271 第3.602條付款 271 第3.603條付款表示 273 第3.604條注銷或棄權引起的義務解除 274 第3.605條次義務人的義務解除 275 詞彙索引 281 第4篇銀行存款和收款 283 第1章總則和定義 283 第4.101條簡稱 283 第4.102條適用範圍 283 第4.103條通過協議加以改變;損失的計算;構成正常謹慎的行為 284 第4.104條定義和定義索引 285 第4.105條“銀行”;“存款銀行”;“中間銀行”;“收款銀行”;“付款銀行”;“提示銀行” 288 第4.106條通過銀行支付或在銀行支付;收款銀行 289 第4.107條銀行的獨立營業廳 289 第4.108條收到票證的時間 290 第4.109條延遲 290 第4.110條電子提示 291 第4.111條訴訟時效 291 第4.112條按票面金額支付支票 292 第2章票證收款:存款銀行和收款銀行 292 第4.201條收款銀行的代理身份及信貸的臨時性;本篇的適用範圍;載有“向任何銀行付款”背書的票證 292 第4.202條收款或退回時的責任;作為的及時性 293 第4.203條指示的效力 294 第4.204條發送和提示的方式;直接發送至付款銀行 295 第4.205條存款銀行作為無背書票證的執票人 295 第4.206條銀行間的轉讓 296 第4.207條轉讓時的擔保 296 第4.208條提示時的擔保 298 第4.209條錄入和保存時的擔保 300 第4.210條收款銀行對票證、附屬單據和收益的擔保權益 301 第4.211條銀行何時通過支付價值成為正當執票人 302 第4.212條以通知方式提示非由或非在或非通過銀行付款的票證;出票人或背書人的責任 303 第4.213條銀行作出結算的方法和時間 304 第4.214條倒賬權或退款權;收款銀行的責任;票證的退回 305 第4.215條付款銀行對票證的*終付款;臨時借記和貸記成為*終的時間;某些信貸可供提取的時間 307 第4.216條破產和優先權 309 第3章票證收款:付款銀行 310 第4.301條延遲入賬;通過退回票證收回付款;拒付的時間;付款銀行退回票證 310 第4.302條付款銀行延遲退回票證的責任 311 第4.303條通知、停付命令、訴訟傳票或賬目抵銷對票證產生影響的時間;票證支取或保兌的順序 312 第4章付款銀行和客戶的關繫 314 第4.401條銀行支取客戶賬戶的條件 314 第4.402條銀行錯誤拒付時對客戶的責任 315 第4.403條客戶停止付款的權利;損失的舉證責任 316 第4.404條銀行無義務支付超過六個月的支票 317 第4.405條客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317 第4.406條客戶有義務發現並報告無授權簽名或塗改 318 第4.407條付款銀行不當付款後取得代位權 321 第5章跟單彙票的收款 321 第4.501條跟單彙票的處理;就提示作出發送的義務;向客戶通知拒付的義務 321 第4.502條“到貨”彙票的提示 322 第4.503條提示銀行對單據和貨物的責任;報告拒付原因;臨時協調人 322 第4.504條提示銀行處置貨物的選擇權;就費用取得擔保權益 323詞彙索引 324 第4A篇資金轉賬 325 第1章適用範圍和定義 325 第4A.101條簡稱 325 第4A.102條適用範圍 325 第4A.103條支付命令:定義 325 第4A.104條資金轉賬:定義 326 第4A.105條其他定義 327 第4A.106條收到支付命令的時間 329 第4A.107條聯邦儲備條例和實施細則 330 第4A.108條排除由聯邦法管轄的消費者交易 331 第2章支付命令的出具和接受 331 第4A.201條安全程序 331 第4A.202條已授權和已核實的支付命令 331 第4A.203條某些已核實的支付命令不可強制履行 333 第4A.204條付款的退還;客戶報告無授權支付命令的義務 334 第4A.205條錯誤的支付命令 335 第4A.206條通過資金轉賬繫統或其他通訊繫統發送支付命令 337 第4A.207條錯誤描述受益人 338 第4A.208條錯誤描述中間銀行或受益人銀行 340 第4A.209條接受支付命令 342 第4A.210條拒*支付命令 344 第4A.211條取消和修改支付命令 346 第4A.212條接收銀行對未被接受之支付命令的責任和義務 349 第3章接收銀行執行發送人的支付命令 350 第4A.301條執行與執行日 350 第4A.302條接收銀行執行支付命令時的義務 350 第4A.303條錯誤執行支付命令 353 第4A.304條發送人報告錯誤執行之支付命令的義務 354 第4A.305條延遲執行、不當執行或未能執行支付命令的責任 355 第4章付款 357 第4A.401條付款日 357 第4A.402條發送人向接收銀行付款的義務 357 第4A.403條發送人向接收銀行的付款 359 第4A.404條受益人銀行向受益人付款並作出通知的義務 361 第4A.405條受益人銀行向受益人的付款 362 第4A.406條發起人向受益人的付款;基礎義務的解除 365 第5章其他規定 366 第4A.501條通過協議加以改變;資金轉賬繫統規則的效力 366 第4A.502條向接收銀行送達債權人查封書;受益人銀行作出的抵銷 367 第4A.503條針對資金轉賬的禁止令 369 第4A.504條票證或支付命令支取賬戶的順序;從賬戶提取款項的順序 369 第4A.505條無權反對借記客戶賬戶 370 第4A.506條利率 370 第4A.507條法律選擇 371 詞彙索引 374 第5篇信用證 375 第5.101條簡稱 375 第5.102條定義 375 第5.103條範圍 378 第5.104條形式要求 379 第5.105條對價 379 第5.106條開立、修改、取消和期限 380 第5.107條保兌人;指定人;通知人 380 第5.108條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382 第5.109條欺詐與偽造 384 第5.110條擔保 386 第5.111條救濟 386 第5.112條信用證的轉讓 388 第5.113條依法自動發生的轉讓 389 第5.114條收益的轉讓 390 第5.115條訴訟時效 392 第5.116條選擇法律和訴訟地 392 第5.117條開證人、申請人和指定人的代位 394 第5.118條開證人或指定人的擔保權益 395 詞彙索引 397 第6篇整體轉讓(已廢止) 398 第7篇所有權憑證 399 第1章總則 399 第7.101條簡稱 399 第7.102條定義和定義索引 399 第7.103條本篇與條約或法律的關繫 401 第7.104條流通與不可流通所有權憑證 402 第7.105條以替代媒介再次出具 403 第7.106條電子所有權憑證的控制 404 第2章倉單:特殊規定 405 第7.201條可以出具倉單的人;需要保證金的存儲 405 第7.202條倉單的格式 406 第7.203條未收到貨物或錯誤描述貨物的責任 407 第7.204條謹慎的義務;通過協議限制承儲人的責任 408 第7.205條某些情況下倉單代表的所有權失去效力 409 第7.206條承儲人終止存儲的權利 409 第7.207條貨物必須分開存儲;種類物 411 第7.208條塗改的倉單 411 第7.209條承儲人的留置權 411 第7.210條承儲人留置權的強制履行 414 第3章提單:特殊規定 417 第7.301條未收到貨物或錯誤描述貨物的責任;“據報裝有”;“發運人的裝貨和數量”;不適當處理貨物 417 第7.302條聯運提單和類似的所有權憑證 419 第7.303條改變目的地;改變收貨人;改變指示 420 第7.304條實體成套提單 421 第7.305條目的地出具提單 422 第7.306條塗改的提單 422 第7.307條承運人的留置權 422 第7.308條承運人留置權的強制履行 423 第7.309條謹慎的義務;通過協議限制承運人的責任 425 第4章倉單和提單:一般義務 426 第7.401條倉單或提單的非正常出具;開單人的非正常行為 426 第7.402條所有權憑證的副本;超量出具 427 第7.403條承儲人或承運人交付貨物的義務;免責 427 第7.404條根據所有權憑證善意交付貨物後不承擔責任 429 第5章倉單和提單:流通和轉讓 429 第7.501條流通的方式;正常流通的條件 429 第7.502條正常流通賦予的權利 431 第7.503條某些情況下貨物的所有權憑證失去效力 433 第7.504條非正常流通賦予的權利;改變貨物目的地的效力;阻止交付貨物 434 第7.505條背書人不是其他當事方的保證人 435 第7.506條缺少背書的交付;要求補充背書的權利 436 第7.507條流通或交付所有權憑證時的擔保 436 第7.508條收款銀行對所有權憑證的擔保 436 第7.509條足以符合商業合同 437 第6章倉單和提單:其他規定 437 第7.601條所有權憑證的遺失、被盜或損毀 437 第7.602條扣押流通所有權憑證覆蓋的貨物 438 第7.603條衝突的權利主張;相向訴訟 439詞彙索引 440 第8篇投資證券 441 第1章簡稱和一般事項 441 第8.101條簡稱 441 第8.102條定義 441 第8.103條某些債務和權益屬於證券還是金融資產的認定原則 446 第8.104條證券、金融資產或其中權益的取得 447 第8.105條對立主張的通知 448 第8.106條控制 450 第8.107條背書、指示或權利命令的生效條件 452 第8.108條直接持有時的擔保 454 第8.109條間接持有時的擔保 457 第8.110條適用範圍;法律選擇 458 第8.111條清算公司規則 461 第8.112條債權人查封書 461 第8.113條反欺詐法不適用 462 第8.114條票式證券的證據規則 463 第8.115條證券中間人和其他人不向對立主張人承擔責任 463 第8.116條證券中間人作為支付了價值的購買人 464 第2章發行和發行人 465 第8.201條發行人 465 第8.202條發行人的責任和抗辯;瑕疵或抗辯的通知 466 第8.203條過期即構成瑕疵或抗辯的通知 468 第8.204條發行人限制轉讓的效力 469 第8.205條證券證書上無授權簽名的效力 469 第8.206條證券證書的添補完整或塗改 470 第8.207條發行人對注冊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470 第8.208條鋻證受托人、登記人和轉讓代理人之簽名的效力 470 第8.209條發行人的留置權 471 第8.210條超量發行 471 第3章票式證券和無票證券的轉讓 472 第8.301條交付 472 第8.302條購買人的權利 473 第8.303條受保護購買人 474 第8.304條背書 474 第8.305條指示 475 第8.306條對簽名、背書或指示作出保證的效力 476 第8.307條購買人取得轉讓登記要件的權利 478 第4章登記 478 第8.401條發行人登記轉讓的義務 478 第8.402條對背書或指示的有效性作出確認 480 第8.403條請求發行人不得登記轉讓 481 第8.404條錯誤登記 483 第8.405條證券證書遺失、損毀或錯拿後的替換 484 第8.406條證券證書遺失、損毀或錯拿後通知發行人的義務 485 第8.407條鋻證受托人、轉讓代理人和登記人 486 第5章證券權利 486 第8.501條證券賬戶;從證券中間人取得證券權利 486 第8.502條對權利持有人提出對立主張 487 第8.503條權利持有人對證券中間人持有的金融資產享有財產權益 488 第8.504條證券中間人掌管金融資產的義務 490 第8.505條證券中間人對於付款和分紅的義務 491 第8.506條證券中間人根據權利持有人之指示行使權利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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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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