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傳統社會中,民法的責任領域奉行“勿害他人”的原則,立法者將民事責任分為合同責任和侵責任,賦予兩者不同的構成要件及不同的法律效果,期望兩者涇渭分明,各司其職。一旦發生民事損害之事實,分別以合同責任和侵責任的構成要件判斷,或為合同責任,或為侵責任。自20世紀進入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時期以來,因商品經濟日趨發達,交易關化和復雜化,同時人們面臨著更多因科技進步與社會發展相伴而生的危險,為了防範危險因素的增加對人的侵害,兩大法繫的判例與學說開始在民法的責任領域倡導“保護他人”的理念,創設了各種旨在維護人身和財產完整性的新類型責任。我國正經歷著從傳統社會向現代化範型社會結構轉換的社會轉型,繼受於傳統社會的民事責任也經歷著深刻的變化,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發展起來的責任可以建構起獨立的第三類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