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吳玉章研究員從法理角度研究民間組織問題多年,《民間組織的法理思考》是其有關這一,問題的學術集萃。體現了作者由權利至結社至管理的學術理路,全面展示了作者關於當前我國民間組織的法理基礎、管理現狀、發展路徑等學術觀點。
在我國,社會團體的問責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它與整個社會問責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有密切關繫。一般而言,以體制外身份追究體制內機構的責任,或者說社會團體的問責,那還是在改革開放之後纔有的事情。這是一個重要的裡程碑事件。新中國成立後到改革放以前,制度外力量對於制度內政策的“問責”是很少的,也是很個人的,例如,期間,福建莆田小學教師李慶霖給寫信反映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種種實際問題,多少改變了一些知識青年的生活狀況。隨著改革開放日益深入,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極大變化,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也不斷取得成績。就目前的問責而言,它們大致有兩個方向。一個是對內的方向,即對自己組織的內部管理發動問責。這是目前社會上大家都接受的,既是黨和政府接受的,也是社會團體內部成員接受的。對內方向的問責,一般來說,也比較容易。從發起問責的動因看,隻要一個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沒有什麼私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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