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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伯特議事規則(精)
    該商品所屬分類:社會科學 -> 社會學
    【市場價】
    308-446
    【優惠價】
    193-279
    【介質】 book
    【ISBN】97872011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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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 出版社:天津人民
    • ISBN:9787201112831
    • 作者:(美)亨利·M.羅伯特|譯者:王海蓮
    • 頁數:255
    • 出版日期:2017-05-01
    • 印刷日期:2017-05-01
    • 包裝:精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175千字
    • 《羅伯特議事規則(精)》是作者亨利·M.羅伯特生前*後一次全面增修版本的中文譯本,詳細闡述了各項規則的內容及其所適用的情況,並為讀者制定了繫統全面的議事規則學習計劃。通過本書,讀者能夠學會保障會議秩序,優化會議程序,大大提高會議效率,取得卓有成效的會議結果。書中大量介紹了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極具實用效果。
    • 亨利·M.羅伯特編著的《羅伯特議事規則(精)》 介紹了,議事規則的目的是協助會議組織以最合理的 方式完成其既定工作。為達到此目的,必須在某種程 度上對個人進行限制,因為在任何團體中,個人為所 欲為的權利總是與全體的利益相矛盾的。沒有法律而 人人各行其是的地方,其實是最缺乏真正自由的地方 。
    • 動議優先順序表
      動議規則表
      前言
      導言
      **編 議事規則
      第一章 如何在協商會議中處理事務
      1.引入事務
      2.進行辯論之前
      3.獲得發言權
      4.動議和決議
      5.附議動議
      6.陳述議題
      7.辯論
      8.輔動議
      9.提交表決和宣布表決結果
      10.用於達成特定目的的規範動議
      第二章 動議的一般分類
      11.主動議或主干動議
      12. 附屬動議
      13.偶發動議
      14.優先動議
      15.其他主動議及未分類的動議
      第三章 優先動議
      16.指定後續會議時間
      17.休會
      18.休息
      19.權益問題
      20.議程
      第四章 偶發動議
      21.規則問題及申訴
      22.暫緩規則
      23.反對審議一項議題
      24.拆分議題,以及逐段或逐條審議
      25.起立重新表決,以及涉及表決的動議
      26.關於提名的動議
      27.產生自會議組織事務的請求
      第五章 附屬動議
      28.擱置
      29.立即表決
      30.調整辯論限制
      31.有限期推遲,或推遲至某個時間
      32.委托或交付
      33.修改
      34.無限期推遲
      第六章 其他主動議及未分類的動議
      35.取消擱置
      36.重新審議
      37.撤銷、廢除或取消
      38.重提一項動議
      39.批準
      40.故意拖延性質的、不合理的或浪費時間的動議
      41.會議傳召
      第七章 辯論
      42.辯論
      43.辯論禮儀
      44.結束與阻止辯論
      45.辯論原則以及不可辯論的動議
      第八章 表決
      46.表決
      47.即使獲一致同意也無效的表決
      48.需要多於過半數得票的動議
      第九章 委員會和理事會
      49.委員會分類
      50.理事會或董事會,以及執行委員會等
      51.理事會和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52.特設和常設委員會
      53.接收報告
      54.通過或接受報告
      55.全體委員會
      56.準全體委員會
      57.非正式審議
      第十章 官員和會議記錄
      58.**或會議長
      59.秘書或文書
      60.會議記錄
      61.執行秘書
      62.財務官
      第二編 會議組織
      第十一章 其他
      63.一屆會議
      64.法定人數
      65.會議程序
      66.提名與選舉
      67.總章程、章程、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章
      68.修改總章程、章程及議事規則
      第十二章 組建與會議
      69.臨時或公眾集會
      70.固定社團
      71.代表大會的會議
      第十三章 會議組織的合法權利及對其成員的審理
      72.會議組織處罰其成員的權利
      73.會議組織將任何人驅逐出其會場的權利
      74.宗教法庭的權利
      75.審理社團成員
      議事規則學習計劃
      中英文對照表
    • 1.引入事務 一個會議組織按照第69、70、71條完成組建後, 由成員提出動議,或者向會議組織遞交信函將事務提 交給會議組織。通常不會提出動議來接收委員會報告 或給會議組織的信函。通常處理一般的常規事務時會 跳過提出動議的正式程序,但是,如果有任何成員反 對,則必須提出正規的動議,或者**可以不等動議 的提出就將議題提交表決。
      2.進行辯論之前 任何議題接受辯論之前,必須經過以下程序:首 先,由一名獲得發言權的成員提出一項動議;然後, 該動議獲得附議(某些動議除外);*後,**,即 主持會議的官員,陳述該動議。一項動議被提出且獲 得附議並不能使它獲置於會議組織面前,因為隻有主 席纔能這麼做。**必須裁定該動議違反規則,或陳 述該動議所提出的議題,以便讓會議組織知道有什麼 需要審議和處理,即立即待決議題是什麼。如果有幾 項議題待決,例如一項決議、一項修正案和一項推遲 動議,則**陳述的*後一項為立即待決議題。
      雖然在一項動議被提出後,辯論或提出其他動議 都不符合規則,但是,在**陳述該動議或者裁定其 違反規則前,成員均可建議對該動議作*改,並且, 該動議的提出者不需要附議者的同意即有權按自己的 意願作出*改,甚至可以在**陳述該議題前**撤 回該項動議。在**陳述動議後,如果沒有會議組織 的同意,提議者不能*改或撤回該動議,如第27條( c)所述。在議題獲陳述之前,稍微對其進行非正式 的咨詢常常可以節省大量時間,但**必須留意這個 特權沒有被濫用,並且,不能允許這個特權陷入辯論 。如果提議者*改其動議,附議者有權撤回其附議。
      3.獲得發言權 在一名成員提出動議之前,或者在辯論中對會議 組織發言之前,他必須獲得發言權——即,他必須在 發言權被交出後起立,並以主持官的正式頭銜稱呼他 ,例如“**先生”“會議長先生”或“主持先生” 1;又或者,如果主持官是一名女性(已婚或未婚) ,則稱呼“**女士”或“會議長女士”。如果會議 組織的人數眾多而**可能不知道起立者的姓名,則 該成員應以職銜稱呼**,並在引起其注意後馬上報 出自己的名字。如果該成員有資格獲得發言權,如下 所述,**以報出其名字的方式“準許”,或者給他 分配發言權。如果會議組織的規模較小,且成員之間 互相認識,則不必在以職銜稱呼**後報出自己的名 字,**也隻需要點頭以準許成員獲得發言權。如果 一名成員在發言權被交出前起立,或在發言權正被交 出時起立,而有其他人在他之後起立並以職銜稱呼主 席,他則不能獲得發言權。在其他人擁有發言權時站 立是違反規則的,並且違規者不能聲稱他首先起立, 因為他沒有在發言權被交出後再起立。
      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幾乎同時起立要求發 言,在其他所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則在發言權被交 出後**個起立並以職銜稱呼**的成員獲得發言權 。然而,常常發生多人幾乎同 時要求發言的情況,此時,*符合會議組織利益 的做法是,將發言權分配給不是首先起身並以職銜稱 呼**的申請者。可能會出現以下三類情況:(1) 在一項可辯論的議題立即待決時;(2)在一項不可 辯論的議題立即待決時;(3)在沒有議題待決時。
      出現這些情況時,**應以下列原則為指導來分配發 言權: (1)當一項可辯論的議題立即待決時。(a)如 果一項可辯論的立即待決議題被提交到會議組織面前 ,即使其他人首先起立並以職銜稱呼**,提出該動 議的成員仍然有資格獲得發言權(如果他還未就該議 題發言)。成員在以下情況擁有優先發言資格:在進 行委員會報告的情況中,是報告人(呈遞或提交該報 告的人);在取消擱置議題的情況中,是提議取消擱 置的成員;在重新審議動議中,是提議重新審議的成 員,而不必是要求對重新審議著手討論的成員。(b )如果有未對一項立即待決議題發言的成員要求發言 權,則已在對該立即待決議題的辯論中獲得過發言權 的成員,在對同一議題的辯論中不能再次獲得發言權 。(c)由於在某種程度上允許發言權在正反兩方之 間交替*符合會議組織的利益,所以,如果知道每位 申請發言者屬於議題的哪一方,且上述原則不能決定 發言權歸屬時,**應將發言權優先交給與上一名發 言者持相反立場的人。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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