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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特殊工人--日軍奴役戰俘勞工實態(精)
    該商品所屬分類:社會科學 -> 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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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質】 book
    【ISBN】978750976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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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 出版社:社科文獻
    • ISBN:9787509769041
    • 作者:解學詩//李秉剛
    • 頁數:564
    • 出版日期:2015-04-01
    • 印刷日期:2015-04-01
    • 包裝:精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672千字
    • 日本戰俘政策的突出特點是其殘暴性。解學詩、李秉剛編著的《中國特殊工人--日軍奴役戰俘勞工實態(精)》在展示其殘暴性的基礎上,分五章剖析了大約20萬名戰俘勞工在軍事工程中和煤鐵企業裡遭受的奴役。日本侵略者對戰俘勞工主要實行“軍律壓伏”,戰俘勞工主要以逃跑、暴動展開一條特殊的抗日戰線。本書作者在長期的研究中,搜集和保存了關東憲兵隊以及滿鐵的一批檔案文書、近百名戰俘勞工的口述資料。這些既是作者研究的依據,也作為附錄展示在本書之後,供讀者參考。
    • 日本帝國主義侵華期間,自1941年起大規模使役 中國戰俘——主要是來自華北的抗日軍政人員,這些 戰俘和被抓捕的平民百姓被作為“特殊工人”,送到 東北、蒙疆或日本等地進行奴役,其中被送到東北的 人員最多,總數近20萬人。這既是日本戰俘政策的必 然結果,也涉及其戰時勞動政策問題,是日本帝國主 義對外侵略的重要戰略與政策之一。 日本俘虜政策問題的突出特征,是其殘暴性。日 本雖然參加了諸如192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 約》的簽訂,但沒有批準該條約,以致日本帝國主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戰俘問題上制造了一繫列 暴行,加上戰時強制勞動政策的推行,致使日本的虐 俘行為殘暴有加,遭到世界各國政府和輿論的譴責與 聲討。虐待戰俘,是日本戰俘政策的本質特征。 中國戰俘勞工為了重返前線,避免死亡,義無反 顧,從被俘那一刻起即捕捉一切機會,利用各種辦法 ,實現伙同或個人的逃走,或者實施暴動計劃。逃走 與暴動,成為戰俘勞工抗拒奴役與屠殺的最主要形式 ;他們在失去自由的情況下,用逃亡、暴動展現了一 條特殊的抗日戰線。 解學詩、李秉剛編著的《中國特殊工人--日軍奴 役戰俘勞工實態(精)》在闡述上,大量使用了戰俘勞 工親歷者的口述史料及部分日軍和滿鐵檔案,從政策 上和事實上揭示和探究了被運送到東北的戰俘勞工被 奴役、虐殺以及暴動、逃跑鬥爭的內情實態。
    • 課題研究
      第一章 日軍戰俘政策的暴虐性
      一 虐俘是民族之恥
      二 是軍令俘虜還是軍政俘虜
      三 高壓統治與戰爭奴隸
      四 虐俘慘劇震怒世界
      第二章 戰時勞動強制與戰俘勞工化
      一 從勞動統制到勞動強制
      二 “特別募集”與圍捕勞工的作戰
      三 戰俘勞工化的平臺
      四 戰俘勞工規模
      第三章 軍事工程中的戰俘勞工
      一 日蘇關繫與日軍築城工程
      二 戰爭奴隸與軍律壓伏
      三 在邊境線上
      四 800名病危勞工
      五 關於集體屠殺問題
      第四章 煤鐵企業與特殊工人
      一 輔導工人和保護工人
      二 無限期的奴役
      三 特殊工人的災難與犧牲
      四 隊組織與輔導院
      第五章 特殊的抗日戰線
      一 飛車大逃亡
      二 撫順暴動和阜新夏菜園子暴動
      三 暴動入蘇
      四 中共“六月特支”及其重要影響
      五 積極參加東北解放戰爭
      “特殊工人”口述資料
      1.千餘冀東保安隊員隻剩十餘人【張毓隆】
      2.在豐滿被逼供是八路軍【康 秀】
      3.在北票煤礦的生死搏鬥【耿孝金】
      4.“報國寮”暴動勝利【王殿榮】
      5.我們回到長城腳下【董德康】
      6.整死日本監工卻未逃出長城【姜新良】
      7.用假八路誘害戰俘勞工【張金章】
      8.石家莊集中營與撫順煤礦【齊祖銘】
      9.撫順暴動受挫前後【南 品】
      10.暴動失敗與支部教訓【高光鋻】
      11.大山坑的鬥爭【胡兆琪】
      12.恢復支部,分批歸隊【馬蘇義】
      13.按“六月特支”方針行動【石 岩】
      14.“六月特支”的意圖【趙秉鈞】
      15.老百姓被迫連保看管工人【郭自力】
      16.點燃希望,衝出活路【賈奎來】
      17.“太原工程隊”用戰俘練刺殺【趙天纔】
      18.山東被抓,北邊築路,撫順挖煤【於前生】
      19.從童工到特殊工人【武永和】
      20.下定決心往外衝【任 榮】
      21.逃走路上的傳奇【李書林】
      22.“定期解放”和“代存工資”都是騙人的鬼話【楊世哲】
      23.我們是終身奴隸【侯增壽】
      24.地下交通站營救特殊工人【孫潤民】
      25.栗子溝特殊工人王中隊【刁志誠】
      26.心齊敢鬥,說打就打【張仁旺】
      27.對敵鬥爭活動小組與東北民主聯軍【許 彪】
      28.戰俘勞工青年敢死隊的鬥爭【李永增】
      29.人多心齊,罷工獲勝【王元寶 楊春和】
      30.130人隻有18人活下來【董興言】
      31.八路軍帶領衝破撫順“矯正輔導院”【田慶三】
      32.離開海州“工人輔導所”之後【黃 文】
      33.夏菜園子暴動前後【李振軍 朱 韜】
      34.從塞北支部到十月特支【胡 煜】
      35.阜新太平礦的特殊工人黨支部【黎 亞】
      36.團結統一堅持【葉 舟】
      37.阜新參加暴動,光復組織武裝【張忠民】
      38.特殊工人都是不要命的【張立言】
      39.未公開罷工,人人怠工【李鴻年】
      40.把頭剝削手段林林總總【齊學孔】
      41.跑出阜新,留在冀東【徐夢純】
      42.多人被逼進冒頂掌子遇難【趙天寬】
      43.兒童抓進集中營,活著扔到萬人坑【石雲生】
      44.石家莊集中營的“六月特支”【谷自珍】
      45.老工人團結在特殊工人周圍【周仕金】
      46.小電網和萬人坑【孫連甲】
      47.見證本溪特大礦難【翟文華】
      48.本溪茨溝戰俘勞工黨員逾百【陶守崇】
      49.重新入黨,武裝自己【趙桂林】
      50.從秘密活動到公開武裝鬥爭【張鳳翔】
      51.靈活打擊把頭【田寶林】
      52.黨的外圍工人聯合會【雷 鳴】
      53.化整為零,分批逃跑【劉 傑】
      54.本溪護礦大隊的成立【鄭山景】
      55.本溪特殊工人編為第62團【王慶鎖】
      56.本溪第62團改編為第9旅【劉江忠】
      57.三個多月800名兄弟慘死黑河【武心田】
      58.目睹憲兵砍殺戰俘【劉治祥】
      59.為保密屠殺勞工【鞠修經】
      60.暴動入蘇前後【張思問】
      檔案文獻
      一 規程與規定
      1.關東軍第五軍築城工程就勞特種工人處理規定(1941.6.10第五軍司令部)
      2.關東軍築城工程就勞特種工人處理規定(1941.6.11關東軍司令部)
      3.華北方面軍關於俘虜處理規程(1941.11.20)
      4.關東軍參謀長吉本貞一致偽滿總務長官武部六藏函
      (1942.5.12關參滿發1856號)
      5.偽滿治安部文件(1942.9.9)
      6.輔導工人管理要領(1942.9.1)
      7.關於保護工人管理之件(1942.9.9)
      8.關東軍總司令部《關東軍特種工人處理規定》(1943.7關總參一發第9222號)
      附錄:在軍勞務及勞需擔當者會議上第一課**參謀講話要點
      (1943.2.12關東軍參謀部)
      二 1938~1941年函電
      1.奉天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38.11.8奉憲高第558號)
      2.滿洲勞工協會理事長宮澤惟重致關東憲兵隊特務課長函
      (1938.11.10滿勞業保第89之2)
      3.滿鐵撫順煤礦長致越生部隊函(1940.9.2撫總庶文15第9號4—50)
      4.滿鐵新京支社次長致鐵道總局長等函(1941.4.14京業2.01**12號1之1)
      5.關於特殊工人對策備忘錄制定交換之件(1941.6.11撫總庶文01**0號11之1)
      6.奉天防衛委員會委員長越生虎之助致關東軍參謀長吉本貞一函
      (1941.8.16南防參**37號)
      7.撫順煤礦特務委員會委員長致滿鐵會社特務委員會委員長函
      (1941.9.10撫總庶文01第6號11之10)
      8.新民會中央總會會長致滿鐵撫順煤礦礦長函
      (1941.9.30第254號新中組經第99號)
      9.撫順煤礦特務委員會委員長致撫順地區特務委員會委員長函
      (1941.10.20總防第301號60之7)
      10.本溪湖煤礦華北特殊工人及緊急募集工人的入滿情況(1941.11.10)
      三 1942年函電
      1.撫順煤礦警務委員會致中央警務委員會委員長函
      (1942.1.5撫總庶文第□號之20)
      2.奉天特務機關長濱田平致撫順煤礦礦長照會(1942.1.7奉機情第3號)
      3.撫順煤礦總務局長太田雅夫致奉天特務機關長濱田平函
      (1942.1.22撫總庶文01**4號6之78)
      4.撫順煤礦勞務委員會委員長致滿鐵中央勞務委員會委員長函
      (1942.2.18秘撫總庶文01第6號11之54)
      5.滿鐵中央特務委員會通報(1942.2.19鐵總防301第60號36)
      6.偽治安部警務司通報(1942.2.19治警特秘發**27號)
      7.錦州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2.25錦憲高第84號)
      8.錦州憲兵隊長膳英雄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3.13錦憲高**25號)
      9.滿鐵勞務代表佐佐木雄哉致滿鐵總裁室文書課長、撫順煤礦總務局勞務課長函
      (1942.3.20勞代第2之4號)
      10.錦州憲兵隊長膳英雄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3.25錦憲高**41號)
      11.通化憲兵隊長石原健一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3.26通憲高**18號)
      12.通化憲兵隊長石原健一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3.26通憲高**19號)
      13.偽治安部警務司長谷口明三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函
      (1942.4.16治警特秘第312號)
      14.錦州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4.18錦憲高**82號)
      15.通化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4.22通憲高**57號)
      16.奉天憲兵隊長磯高麿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4.27奉憲高第369號)
      17.奉天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4.28奉憲高第372號)
      18.偽治安部警務司通報(1942.4.30)
      19.奉天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5.4奉憲高第386號)
      20.滿鐵撫順煤礦總務局長人見雄三郎致中地區防衛隊長大石千裡函
      (1942.5.7撫總庶文02第22號1—13)
      21.通化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6.4通憲高**06號)
      22.錦州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6.17錦憲高第280號)
      23.錦州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6.23錦憲高第289號)
      24.華北勞動者募集協定加入者會會長左枝常一致大使館等函
      (1942.6.25華募加第447號之2)
      25.大連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摘錄(1942.6.26大憲高第323號)
      26.通化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摘錄(1942.7.3通憲高第225號)
      27.延吉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7.4延憲高第455號)
      28.大連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摘錄(1942.7.17大憲高第353號)
      29.延吉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摘錄(1942.7.23延憲高第486號)
      30.延吉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7.30延憲高第494號)
      31.奉天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8.3)
      32.通化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2.8.3通憲高第251號)
      33.錦州憲兵隊電話報告(1943[2].9.4關憲司二課)
      34.阿爾山獨立憲兵分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
      (1942.10.25阿憲高第53號)
      四 1943年後函電
      1.中地區防衛隊長大石千裡致撫順煤礦長大垣研函(1943.4.12防第77號)
      2.滿鐵撫順煤礦長大垣研致治安部大臣邢士廉、民生部大臣於靜遠函
      (1943.4.13撫總勞03**號)
      3.撫順煤礦長大垣研致中地區防衛隊長大石千裡函
      (1943.5.6撫總勞管03第4號之1)
      4.關東軍命令(1943.6.5關總作命丙**75號)
      5.雞寧臨時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6.11雞憲高第316號)
      6.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6.14東憲高**58號)
      7.關東軍命令(1943.6.23關總作命丙**89號)
      8.東安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6.25東憲高第233號)
      9.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6.28東憲高**64號)
      10.奉天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6.29奉憲高第370號)
      11.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7.5東憲高**73號)
      12.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7.9東憲高**81號)
      13.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7.13東憲高**85號)
      14.奉天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7.14奉憲高第431號)
      15.關東軍總參謀長致第四四部隊參謀長通牒(1943.7.15關總參一發第9215號)
      16.孫吳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函(1943.7.28孫憲高第337號)
      17.雞寧臨時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7.28雞憲高第413號)
      18.雞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8.9雞憲警第212號)
      19.錦州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8.10錦憲警**37號)
      20.奉天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8.14奉憲高第521號)
      21.雞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8.14雞憲警第216號)
      22.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8.26東憲高第222號)
      23.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9.5東憲高第231號)
      24.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9.6東憲高第232號)
      25.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9.8東憲高第237號)
      26.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9.14東憲高第241號)
      27.關東憲兵隊司令部第二課《警務報告要旨》(個人事件調查301)
      (1943.9.21~9.28周報載)
      28.東安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10.3東憲高第376號
      29.東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10.4東憲高第257號)
      30.陸軍中佐遠籐三郎《關於*近特殊工人的動靜》(防諜)
      〔1943.10.29雞機常報(滿)戊第227號〕
      31.雞寧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10.31雞憲高第581號)
      32.東安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4.9.23東安憲戰第368號)
      33.東安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4.11.4東安憲戰第431號)
      五 關東軍向企業移交大批勞工和病危者的函電
      1.偽警務總局長山田俊介致偽奉天省警務廳長森田貞男函
      〔1943.10.14警總特(特)秘發第684號〕
      2.關東軍總參謀長關於病弱特種工人處置的通牒
      (1943.10.12關總參一第9327號)
      3.關東軍總參謀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函(1943.10.12關總參一發第9328號)
      4.滿鐵撫順煤礦長報告(1943.10.22撫總庶文03第22號4之1)
      5.孫吳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10.26孫憲高第485號)
      6.奉天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10.26奉憲高第648號)
      7.滿鐵撫順煤礦長報告(1943.11.4撫總庶文03第23號4之3)
      8.滿鐵撫順煤礦長報告(1943.11.6撫總庶文03第22號4之4)
      9.牡丹江憲兵隊長通牒(1943.11.8牡憲高第337號)
      10.孫吳憲兵隊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報告(1943.11.9孫憲高第502號)
      11.滿鐵撫順煤礦長致各部隊報告(1943.11.18撫總庶文03第22號4之6)
      12.滿鐵撫順煤礦長報告(1943.11.19撫總庶文03第22號4之7)
      13.撫順煤礦長報告(1943.11.24撫總庶文03第22號4之8)
      14.滿鐵撫順煤礦長致各部隊報告(1943.12.7撫總庶文03第22號4之9)
      15.撫順煤礦輔導工人接管及到礦人數表
      16.輔導工人隊長處理內規制定之件(1943.11.20撫總勞03第32號決裁)
      17.偽警務總局長致關東憲兵隊司令官函〔1943.11.26警總特(特)秘發第903號〕
      18.滿鐵撫順煤礦長宮本慎平致關東軍函(1943.12.10撫總庶文03第22號4之10)
      19.撫順市警務處長對管下各會社、工廠、土建勞務繫通知
      (1944.5.25撫市警特秘發**104號)
      20.滿鐵撫順煤礦總務局長致偽民生部勞務司長函
      (1944.5.31撫總庶文04第22號1之25)
      後記
    • 俘虜(或稱戰俘)是戰爭過程中,敵對雙方捕獲的 對方非武裝人質,其*終結局或稱前途有二:或者與 敵方進行交換,或者解放即釋放。既然他們業已脫離 戰爭行為,放下**而非武裝化,並遠離戰場,就應 該作為一般人而受到人權保障、人格尊重和人身安全 與生存確保。19世紀末世界各國簽署實行的《陸戰法 規和慣例公約》(亦一般稱《巴克公約》)關於戰俘的 規定,和1929年7月世界各國再次簽署的內容多達97 條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可以認為都貫 徹著對於戰俘的這種基本理念和態度。因此,兩公約 都開宗明義首先規定:戰俘是處在敵對國政府的權力 之下,而不是處在捕獲他們的個人和軍隊之下。①這 就是說,戰俘不但要離開戰場,而且要遠離暴力集團 ,以免戰俘應該受到的人道待遇與保護遭到侵犯或破 壞。
      但是,作為兩項**公約簽署國的日本,姑且不 說“二戰”前的情況,單就“二戰”期間的俘虜管理 體制而言,它既不是使戰俘處於“敵國政府的權力之 下”的政府管理體制,也不是使戰俘處於“敵方** 的權力之下”的**管理體制,而是實行使戰俘處於 敵方軍權之下的軍事管理體制,並由軍令繫統即作戰 部隊和由陸軍大臣管理的軍政繫統兩個繫統構成。也 就是說,戰俘不僅沒有脫離軍事,甚至尚未脫離捕獲 他們的軍隊,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戰俘是處於軍令 繫統即作戰部隊的權力與管理之下。理應依據**公 法的所謂“軍政俘虜”,徒具虛名。
      《俘虜處理規則》,作為日本陸軍省的法規,於 日本參加1899年7月《陸戰法規與慣例公約》之後的 1904年2月推出,一直貫徹實施到戰爭終結。但是, 在日俄戰爭期間的1904年和1905年、**次世界大戰 期間的1914年以及“二戰”期間的1943年,規則被四 次修改,確是一項既體現**公約“精神”,又按東 條英機所說,根據日本**法和日本實際需要對** 公約進行了修改而推出的重要陸軍法規。所以,法規 中並列著友善寬松和充斥殺氣的條款,也就是既有“ 對俘虜以博愛之心處理,決不加以侮辱虐待”、“不 得擅自拘禁其身體”,使其“有信教自由,得參與其 宗教的禮拜典禮”等內容,又有強調“帝國權力”、 “軍紀軍風”、“俘虜有不順從行為時,得給以監禁 、制縛及其他懲戒上必要的處分”、“在俘虜圖謀逃 亡時,得以兵力防止,必要時予以殺傷之”,以及對 俘虜得“準據陸軍懲罰令,其犯罰於陸軍軍法會議進 行審判”等規定。該規則沒有戰俘管理體制的明確規 定,但明文記載著軍司令官或衛戍司令官是俘虜收容 所管理長官。他們不但有權制定俘虜收容所服務規定 和俘虜收容所內取締規則,而且得以處理俘虜的解放 、交換,以及決定俘虜軍官是否可以攜帶刀劍等事宜 的權力,而其上級是軍政部門陸軍省和軍令部門大本 營或參謀本部。
      按道理,所謂軍令俘虜,隻是軍令繫統作戰部隊 在將俘虜交給軍政部門時的過渡性存在,軍政部門— —陸軍省接管後,就成為軍政部組建的機構管理的軍 政俘虜,切斷了與作戰部隊的關繫,即**公約所說 的那種正式俘虜。但是,在日本並非如此。日本軍政 部門接管俘虜後,仍交由軍令繫統的軍司令部、師團 司令部(或衛戍司令部)主管的戰俘收容機構。實際上 **切斷與軍令繫統作戰部隊關繫的軍政俘虜並不存 在。這在日本**如此,在殖民地及占領區尤其如此 。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後,未與中國宣戰,稱戰爭 為“事變”,故不承認中國人俘虜,這在實質上就是 否認及反對**公約在中國戰場上的適用。可是,日 本軍令繫統的華北方面軍於1937年9月10日和1941年 11月29日兩次推出並實施《關於俘虜處理規程》。華 北方面軍與關東軍之間的俘虜授受,也是軍令繫統內 部之間的交接。而且,關東軍也制定和推行了一繫列 有關俘虜處理、管理及使役等規則。前述內海愛子《 日軍的俘虜政策》一書也認為,中國人俘虜全都是被 當作日軍的軍令俘虜來對待的,也就是在陸軍各級指 揮官的“責任”下,中國人俘虜從被俘到被奴役和被 拷打、屠殺,遭到任意處理。內海的書在揭示當時的 所謂對俘虜的“適宜處分”的內涵時,曾以1940年入 伍的新兵近籐一的一些經歷為例:近籐當兵一個半月 後被命令用戰俘作靶子進行刺殺訓練,結果他在用力 向被綁著雙手的中國人左胸刺去後,稱“感覺好像筷 子扎豆腐一樣,很快就扎進去了”,全然沒有道出殺 人的犯罪意識。②而這正是日本軍國主義侵略中國所 需要的。事實表明:日軍對中國人俘虜的“適宜處分 ”,也包括就地殺戮的所謂“嚴重處分”,和送交 731部隊作為細菌試驗的材料。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陸軍省也曾先後成立戰 俘管理部和俘虜情報局,但是,由於日本對**公約 采取表面承認實際否定的政策,對此等新設的俘虜管 理機關施行了敷衍、消極的對策。屬於陸軍省的戰俘 管理部與軍務部門實行全員兼職,毫無實權,形同虛 設。俘虜情報局是戰時臨時機構,1941年12月27日發 令新設的俘虜情報局,在日本歷**屬於第三次設立 。
      P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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